视频截图:护士在擦拭男婴的身体。
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据报道,刘冬梅说:“医生一看,说已经来不及了,水泡都出来了,然后让身边的两个护士处理,她自己走出了病房。”两个护士用布将刘冬梅围住,她的丈夫王海章没看到分娩的过程。可以断定,值班曹姓医生并未给孕妇刘冬梅接生,而让两名护士处理,自己却提前离开现场。
佛山市二医院妇产科医生郑迅风在报道中介绍,在医院生产的孕妇,为其负责接生的医护人员必须是孕妇的主诊医生或助产士,一般护士在没有主诊医生或助产士在场时为孕妇接生,是不合操作规定的。
据昨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接产护士没有按规定向医生汇报情况,就判断为死婴”。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护士“判死”的荒谬之处,这种关乎生命的终极医学论断理应由医生做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死亡论断由护士做出,这更是医生失职的表现。
报道称,根据当事医生的记录,孩子产下后没有心跳,没有呼吸,也没有哭声。但如果婴儿没有心跳,为何没有马上抢救?黄主任认为,这要看孩子有没有抢救价值,“当时家长也没有主动要求抢救。”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抢救价值,这种判断是相当主观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个人的医学水平。但从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值班曹姓医生提前离开分娩现场;并且还让孕妇刘冬梅站着接受检查。因此从医学水平上看,也缺乏判定抢救价值的权威。另外,即便是家长没有主动抢救要求,就可以断定濒死的婴儿没有抢救价值吗?这种轻率判断的简直就是藐视生命。
...................................................................................................................
南海红十字会医院医政部黄主任也承认,事后医生并没有使用任何仪器检测。“这个孩子只有32周,体重也不够,出来的时候不哭不动,身体都发紫了,从经验上来判断这个孩子是死的。”
但仅凭经验是万不能给人的生死下结论的。佛山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到,判定新生儿死亡的标准与判定一般人死亡无异,医生需检查患者心电图、瞳孔、大动脉等相关情况,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当所有指标都指向新生儿已死亡,才能做出死亡确认。在临床上,医院经常会遇到新生儿假死的情况,医生在这种情况需仔细诊断,反复核查,避免错诊、漏诊。
事情的发展多少有点巧合的因素,如果不是婴儿的家属“想见最后一面”,这一系列的错误也许就被掩埋。假设这名婴儿最终没有被发现活着,那结果会是怎样?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常务副局长潘永桐在通报初步调查结果时说:如果这名婴儿没有被发现活着,死亡后将被送至殡仪馆火化。
因为佛山南海区的“死婴门”不止这一起,2010年05月,同样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名等待被火化的“死婴”突然哇哇大哭,这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才发现刚运回的“死婴”没死,立即将其送回医院。根据《信息时报》披露,佛山南海殡仪馆工作人员称,他们将婴儿送回医院后,医院并没有抢救,婴儿就放在走廊里。
婴儿险遭抛弃,这一团混乱虽然是在半个小时内发生的,但这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而婴儿出生之后,仅在几分钟后,护士却直接宣布婴儿死亡,并把婴儿装入塑料袋。
《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医生要承担责任。
这说明只有医生才有宣布死亡的资质,并且宣布死亡时要出具书面文件,医生显然未尽到任何义务,讲自己的责任推给护士。
2010年,卫生部发出通知: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据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晔律师介绍,虽然目前我国尚无对死胎、死婴(出生后死亡)的统一规定。但死婴应视为遗体,其处理首先要征求家属意见或交家属处理,这一过程均应遵守《殡葬管理条例》。
所以抛开误诊死亡不谈,即使婴儿确实死亡,将婴儿当作垃圾放在厕所也涉嫌违反相关法规。故死胎、死婴应视为遗体,而非垃圾。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婴儿被当作垃圾弃之厕所,被家人发现,得以抢救,目前看来,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可能不太容易,因为将初生婴儿当作垃圾处理,有没有造成婴儿身体的伤害,需要进一步诊断,鉴定之后很有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即使不属医疗事故,也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
《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而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对婴儿家人精神的也造成了损害。
在接生及死亡判断过程中,医护人员显然是有过错的,所以他们至少构成“医疗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事件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操作流程规范,婴儿如日后身体出现与误诊死亡有关的健康问题,医院必须承担婴儿的治疗等费用,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婴儿家人所受精神损害也有索赔权,关于赔偿的费用,要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予以确定。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及家属应当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索赔。而医院更要承担起赔偿责任,这是有利于医患双方的,如果医院一味蛮横抵赖,会给患者留下用合法途径难以解决的印象,造成诸多医患纠纷中不该发生的恶性事件。
俗话说“医者父母心”,但很多时候,一些医生的行为着实愧对这句话。此事一经报道,不少网友感叹道“又是罗村医院(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前身)”、“这里是出名的‘兽医院’”。还有人称,一名女子因工作以外导致手指被切断,到罗村医院就诊时,两名医生经过简单的讨论就得出断指无法复原的结论,并将断指随手丢进垃圾桶中。可以说,这家医院医德的缺失由来已久,是让当地百姓十分无奈的顽疾。
不可否认的是,有无医德是评价一名医生的重要条件。但医德却始终是一种宽泛的概念,对医务工作者的约束力并不高,仅仅呼吁医德并不能解决医疗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据了解,2009年更名的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是一家硬件水平达标、规章制度健全的公立医院,颠倒婴儿生死悲剧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当事医生不遵守规范造成的。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曾说,如果在门诊看病,误诊率是50%。在2007年的政协会议上,医学专家钟南山等9名院士联名发言,称国家投放在医疗的开支比例逐年减少,总体医疗卫生水平在全球排144位,卫生公平性排名188位,列倒数第4,连印度和非洲的赞比亚都不如。
现实中,由于部分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低,对患者医治不到位,导致情况恶化甚至致死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制晚报》就曾报道到,由大夫水平低引发医患纠纷占六成,而一些医生不得已拿起法律书,放下医学研究,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有报道称,去年年初,黑龙江一家医院的妇科主任就因倒卖婴儿被拘;而在江苏、广东等省份,医院贩卖胎盘的新闻更是常见诸报端。医德的缺失已经不仅仅体现在收红包等传统乱象,部分医务工作者草菅人命甚至贩卖生命的行为,是对医疗工作最大的侮辱。对于这种行为,就更加发挥法律的作用,对其加以惩处。
正如前文所说,该医院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多条法律,而在新闻发布会上,南海区卫生局也表示将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涉事医务人员严肃处理。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据法律惩处医疗过错相关责任人,是对患者家属的安慰,更是对患者本人最好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