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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华坤撞死劫匪,并不负刑事责任 Think Again

“过失致死”还是“交通肇事”,其实都不是

     无论动机为何,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是由凌华坤的行为引发的。有人认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生命权,在本案中,凌华坤存在“过度勇为,致人死亡”的嫌疑。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刑法》232条,判定“过失致死”的两个前提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据《东方早报》的报道,此案发生在凌华坤紧急躲避前方车辆的情况下,所以并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不构成“过失致死”。
      即便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且因两辆交通工具相撞而起,也有人认为凌华坤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的判定前提是驾驶员的“主观故意”;根据披露的信息,凌华坤当时仅是为了躲避前方车辆,并无证据显示他曾故意撞向嫌犯,因此“交通肇事”一说也不成立。

凌华坤的行为也不构成 “正当防卫”

     对于凌华坤的义举,有不少人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央视网记者采访了刑诉法领域的专业人事,律师王晓华、王智柱和刑诉法副教授王琳均不认为凌华坤不构成“正当防卫”。其中,王晓华和王智柱都认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应是直接受害者,驾车追凶的凌华坤作为第三方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资格。而王琳认为凌华坤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追赶过程中并不满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条件。

只是交通事故,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在采访中,凌华坤自己也说:“如果要我负刑事责任,我肯定会后悔。因为这根本就不存在刑事责任嘛,如果我因为这事去坐牢的话,我想中国的老百姓肯定也不愿意。”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
      虽然凌华坤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律师王晓华认为此事属于“应急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凌华坤为避免与其他车辆相撞,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而王智柱则认为这只是一起交通事故,凌华坤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长达4个月的讨论和磋商,吴川市政法委最终将此案其定性为“交通事故”。这也就意味着,“见义勇为”的凌华坤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

图为事故发生现场:被撞死在地的劫匪。

图为在事故中,凌华坤被撞毁的轿车。

事故中造成的伤害,也不该由凌华坤来赔 Think Again

死亡劫匪该不该获赔?

      目前,吴川市最终将事件性为“交通事故”,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重伤死亡的劫匪,也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凌华坤追赶劫匪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应按照事故本身的责任关系进行赔偿,在这个特殊案件中,赔偿方应该是相关的见义勇为基金或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和抢劫案件是问题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劫匪家人有权获得交通意外造成的死亡赔偿。

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撞面包车维修费7千元,被撞老人的医疗和营养费3.6万元,拖车费2千元,车子拖到停车场的停车费2千元,车辆检测评估费5千元等损害共9万元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而之前《羊城晚报》报道,除去得到的奖金、捐助5万元,凌要为此倒贴4万,这种算法其实并不准确。认定为交通事故意味着赔偿事宜已经明确,按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也已经同意予以理赔。凌华坤投保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来理赔,劫匪、路过老人、路旁车辆、自己家人及车辆等的损害与赔偿都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也不应仅仅是凌倒贴的四万元,而是应该在评估损害后认定。

无论如何,都不应找凌华坤索赔

      死者妻子说,“只要给我赔偿,我就不追究他(凌华坤)的其他责任”,并要求了20 多万元赔偿。包括重伤致死的劫匪在内,其家人有提出赔偿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凌华坤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有律师表示,如果劫匪家人提请诉讼,让凌华坤对其死亡进行赔偿,法院是可以驳回的,因为造成劫匪死亡主要是其犯罪活动,犯罪活动危害在先,民事权利在后,既然危害社会在先,就没有什么正当权益可言,而凌华坤见义勇为不应该为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从交通事故还是抢劫案件的角度,凌华坤都是没有赔偿死亡劫匪的责任的。

凌华坤称,倒贴4万不如跳楼。

死亡劫匪妻子说:“只要给我赔偿,我就不追究他的其他责任”。

可以“见义勇为”,但不能“见义过为” Think Again

“见义过勇”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犯罪

     凌华坤的见义勇为行为固然值得提倡,但恰如他自己说的那样,自己再遇到类似事件仍然会见义勇为,但会换一种方式。的确,换一种方式,疑犯的生命或许可以保住,并在事后接受法律的审判。
      网民的评论中,“活该”等词显得十分刺眼,我们可以理解普通百姓嫉恶如仇的想法,但犯罪分子的人权也应受到保护。中青报评论员李克杰认为,以给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害为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也背离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宗旨。著名律师朱永平也表示,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过度的规定,应该在法律中加入“对见义勇为过度者按相关法律处理”的内容,以此提醒见义勇为者用适度、适当和对等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否则就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危害”。

制度保障比奖励更能消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凌华坤一事最终定性为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也参与理赔,这似乎是最好的结局。但是,这个交通事故的判定,却等了他整整4个多月,他都“想去跳楼了”。
      事实上,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常见诸报端。从见义勇为者无法支付医药费,到路人搀扶摔倒老人被讹诈。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者始终以奖励为主,保障和保护做得仍不到位。有评论称:“现行见义勇为制度不足以为行为人提供全面保障。有必要统一各地规定,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以国家财政为依托,统一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确认程序,对见义勇为引发的损失(包括行为人的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实施全面“无缝”补偿,彻底化解风险。”要让“见义勇为”的英雄在“流血”避免后顾之忧,并感到全社会都是自己的后盾。

江苏镇江一大排档老板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刺死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见义勇为者,简单的表彰、奖励是不够的,需建立制度进行全面保障。

乔布斯只是把平凡做到了极致

结语

Conclusion

无论是引发道德滑坡讨论的广东“彭宇案”,还是众声批驳的18路人漠视“小悦悦”事件,抑或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凌华坤“见义过勇”事件,其实说的都是同一个问题:救人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制度和法律保障刻不容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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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鑫(微博链接) 邮箱:zhangxin@cntv.cn
出品: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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