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州监狱外的手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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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企合一”的监狱体制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几十年,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1951年,我国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从此监狱开始了组织犯人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等生产活动(如水利、筑路、开荒等)。而到了1954年,监狱生产的收入被当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为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来源之一。于是,监狱就开始建立了大量的农场、矿山等生产单位。“监企合一”的体制开始慢慢形成。一段时间内,这种监企合一的制度对于犯人的思想改造和融入社会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监企合一”的弊端逐渐显现。
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就决定了,监狱与监狱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两者的法人代表是一个;而又由于国家拨款力度不大,监狱企业的盈亏就是监狱的盈亏,这种盈亏又直接影响监狱干警的切身利益。这样的体制曾经为我国监狱的发展和犯人的改造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这种体制已经成为制约大多数监狱发展的障碍,甚至严重威胁了一些监狱的生存。
就性质上说,作为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监狱,承担的是惩戒罪犯、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而企业的追求的则是利润的最大化,法律的高度统一与市场经济的自由诉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根据新闻报道监狱企业的收入是深州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上世纪90年代初,监狱企业效益不好,遂开始实行承包制。2003年,就在深州监狱经济状况处于低谷之时,监狱长刘贵卿开始推行监区承包。所谓的承包制,是指深州监狱的所有生产监区以及监狱医院、接见楼等全部承包给狱警,谁给的承包费用高,谁就来做监区管理者,即监区大队长。承包者可以自行在外承揽业务,每年事先向监狱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各监区便自负盈亏。监区大队长是承包人,对监区的财务有绝对的支配权。监区完成了定额,盈余的部分则完全由监区长个人支配。虽然在2008年,监狱体制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深州监狱却一直沿用“监企合一”的模式至今。
部分监狱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学校、医院、招待所、居民区等机构,有的还设立了派出所、法庭及社区管理机构,加重了监狱的经济负担,而这些经济负担、国家财政不能解决,只能转嫁到监狱企业上,企业负担过重,影响监狱的正常运转。
由于市场经济主体追求更多的是一种自由的竞争状态,监狱作为刑罚机关,要求高度的集中同一,这种生产体制上的不统一使监狱生产的地位十分尴尬;受劳动主体——罪犯的素质所限,监狱生产大多从事附加值低的简单加工业,难以与社会企业竞争;生产的管理者又是监狱干警,大多不熟悉市场的法则;监狱多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方,产品的销出难度不小。这些都使得监狱企业在市场竟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除监狱经济状况恶化外,监企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地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和精力,导致狱警执法者角色的错位。有研究者称:“监狱经费缺口大,不得不以生产为重,一个监狱七八个领导只有一个是管监管改造的;二三十个科室大多数是管生产经营的,监狱的刑罚功能被淡化了。”
同时,监狱到刑罚的权威、公正也受到了损害,生产劳动的时间经常占用了教育的时间,淡化了对犯人的思想教育。重庆市某监狱此前对媒体称,狱警的精力大都用在抓生产上。服刑人员从劳动场所回监区常是一窝蜂,很容易带违禁品进来,威胁监区的安全,在这所监狱甚至还出现过越狱这种恶性事件。而监狱进入市场竞争,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又难免出现以权力换效益的问题,这一切都严重影响了监狱刑罚的公正。
鉴于“监企合一”的种种弊端,2003年,中国监狱开始了“监企分开”的改革尝试,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5年后,这项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张苏军说,试点省份初步建立了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监狱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初步实现了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分离出去,分别成立了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改变了监企合一的管理模式。
此次“监企分开”的改革中,“全额保障”是首要目标。由财政拨款,解决监狱运营的经费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监狱回归原本的惩罚目的。但也有评论指出,“全额保障”只能保证监狱的“温饱”,关键还在于处理好监狱企业的定位。
在行刑的过程中参与生产劳动,这本身就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普遍模式。我国监狱面临世界性的拥挤问题。监狱拥挤给监狱各方面工作都带来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到监狱秩序的稳定,造成改造质量的滑坡。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思路便是新建、扩建监狱,但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受国家财力所限。
而发展监狱企业,使相当数量的罪犯停留在产品生产线上,创造的利润归监狱所有,自然可以为监狱解决行刑成本高提供提供资金的支持;通过劳动,还可以扩大适用减刑、假释等措施,适当缩短罪犯在监服刑期限,有助于控制监狱人口规模,降低行刑成本。
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新闻报道,都显示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是古今中外绝大多数监狱的做法。由于古代罪犯劳动的残酷性和野蛮管理引发的种种问题,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停止罪犯参加劳动的尝试,如宾西法尼亚制。但很快就发现这种做法弊大于利:首先是罪犯不劳动单独关押心理问题积累严重;其次是行刑成本增加过快,社会各方不满;第三,侵犯了人的劳动权利等等。
因此,在西方对现代监狱制度建设的探索中,各国开始将科学地组织罪犯劳动作为对其进行矫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保障了犯人的劳动权的同时,令其在劳动中找回自己的社会意义,改造效果远强于单纯地禁锢人身自由。
罪犯在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不但可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学习生产技术和培训劳动技能,而且能学会一技之长,提高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能力与行为习惯。这样,就可以使其在刑释之后以劳动立身求职创业的道路更加通畅,较快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四十多年来,中国的许多在押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经理,有些还当上了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在山东等地的一些监狱,犯人从事的工作已经不再是最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可以在监狱内掌握烹饪、汽修等技能,回归社会的通路更为顺畅。
就西方现代意义的监狱制度来讲,起源于欧洲,发展于美国,并影响至世界。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为联邦监狱制订的法律,允许“联邦监狱工业”这一国家公司使用“UNICOR”这一商业名称。公司在以赢利为目的的监狱企业内培训和雇用联邦监狱的罪犯,并为联邦政府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或提供服务。在2002年,UNICOR共提供总价值为6.79亿美元的产品和服务。
美国监狱企业似乎更重视经济效益,使其能够为监狱及国家创造利润,企业在自由市场竞争中展现出一定的竞争实力,同时国家也给予了监狱企业适当的政策扶持,这对监狱企业发展极为有利,同时为联邦政府改造罪犯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治安定。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CORCAN的社会成本十分透明,财务管理也更为商业化并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
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科学的方式去开拓新产品和服务,并指导服刑人员参与生产活动。
西班牙的监狱企业经营模式同样富有特色,更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西班牙政府1995成立了“监狱劳动和服务组织机构”,简称OATPP。该机构相对独立于监狱局,运作灵活,工资都由政府拨款,这就在制度上突了出为监狱改造犯人服务的目的。
西班牙规定参加劳动的罪犯与社会企业工人同工同酬,同样交纳社会保险金和所得税,并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免费医疗,出狱后同样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马德里第五监狱的罪犯在金属加工、电器装配车间生产劳动的月报酬为600~900欧元。罪犯可以学习园艺、计算机、油漆工等技能;各监狱还设有技能学习中心,专门教罪犯如何在社会上正常生活,主要是寻找职业的常识和技巧,怎样写求职信、怎样应聘和调节心理等,由心理学家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