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不断缩紧银根,当下的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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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普通民众,民众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活动。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地下钱庄指的是一类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多数民间借贷行为都在个人与担保公司间合法地展开,而地下钱庄主要从事非法的金融活动,“地下钱庄”不应是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当我借出100万现金给某人,若还款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四倍,我的行为就可定性为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此前重庆市也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官方的立场对“利滚利”予以支持,更是对发展旺盛的民间借贷的肯定。
根据国家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非法金融行为。民间借贷则是放贷人自愿将钱贷给有需要的个人或者担保公司。目前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而利率得当、程序合理的民间集资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金融行为。
一直以来,坊间都对民间借贷多有误解,将之视作资本市场上的洪水猛兽,但其与“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民间借贷的兴旺发展对市场经济整体的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民间借贷的喷薄而出,与人民银行数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密不可分。同时,由于原材料、劳动力、物流、财务等多项成本上涨,再加上大多数金融服务机构的眼中只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于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比如,青岛市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民间借贷,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民间借贷资本主要来自放贷人的闲散资金,在这种成熟的体系下,从收益上看,放贷人通过亲友关系,将闲散资金投入到担保公司,定期取得红利,基本利率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此类投资的回报十分可观。
从安全性上看 ,根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报告称,参与社会借贷活动的公众,大部分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大小小的企业主都有一定积累,而长期从事社会融资活动的人员也已从该领域获得丰厚收益。并且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借贷者的权利。 无论从收益还是安全性来看,民间借贷都是灵活投资的绝佳选择。
大量的公司和个人凭借民间放贷赚取了远超做实业利润的快钱,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也近乎疯狂的发展。据报道称,截至8月末,根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报告,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约220亿元,炒房的火爆也给借贷业。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依然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为40%,即440亿元。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价、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在温州以炒房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极有可能爆发巨大风险。没有实体经济支撑的高利息是击鼓传花的游戏,一旦最后一棒逃离了,整个游戏就会结束崩盘。因为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问题,所以有专家称中国将发生所谓“次贷危机”的说法。
可以说,国家并没有在规避风险和规范市场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进行相关的监管。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报告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融资法》,为民间借贷活动做出必要的法律规范,引导其更好地发挥融资作用。在引导民间借贷活动方面,可以在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利率及运行机制上加以引导。同时,可以对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并进行公正或登记,明确经过公正或登记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减少借贷纠纷。
首先,国外有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英国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Office of Fair Trading),出现纠纷可以向金融主管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其次,从业人员需要申请专业的资格证书,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民间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需要从国家权威的证券机构取得执照。各个国家还从资金数额、风险控制、以及还贷者信用检查方面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保障。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的资金周转模式,无论对个人的投资理财还是企业的生产再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内部的灰色地带影响着整个民间借贷业的健康发展。解决行业的弊端,需要依据国内的市场现状制定相应法规,而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民间借贷模式,更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