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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使用:带枪、开枪全由警察把握 Think again

用枪条件:针对违法行为使用,优先使用警械

       由于枪支使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使是警务用枪,各国也对用枪的适用情况即何时能够用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适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其中,遇有流氓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强冲警戒线、袭警、暴力抗法、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我国相关规定虽未明确对何时举枪和射击进行细化的规定,但是大原则是优先使用警械。

用枪程序:警告先行,特殊情况可直接射击

      枪支使用可能刺激犯罪分子而造成其伤人或自伤等情况出现,因此在开枪射击之前,除了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情况外,规定需先行警告:“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警告一般分为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两种情况。口头警告是警察通过语言沟通,实现对犯罪分子的警戒、劝阻和提示的目的。鸣枪警告指警察对空鸣枪,已达到强烈警示和威吓的作用,一般需要在口头警告无效后使用,多用于现场局面相对恶劣或者噪杂的情况下。但由于鸣枪示警中可能出现误伤情况甚至出现非法用枪事后托词为鸣枪示警的情况,相关人士建议主要采用口头警告的方式,一是避免误伤和事后推诿,二是运用语义空间更丰富的方式防止更大的损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直接射击,但对于“特殊”的判断完全由当事警察实施,规定解释较模糊,容易造成警察误判或非法射击。

射伤人质,南京劫持案是次失败的营救

       在媒体对南京劫持案的解救过程的报道中提到:警方与疑犯阳兵对峙约100分钟后,警方第一次开枪,并未打中劫犯,却射伤人质。约25分钟,警方发现阳兵情绪激动,再次开枪,击中阳兵颈部。首先,此案件为劫持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已在宁波涉及重伤致人死亡案,所以情节比较严重,使用枪支并无不当。但是据报道,嫌疑人此前犯案并非谋杀,系斗殴致死,因此据专家分析其为情绪性犯罪,在开枪之前应当先进行谈判等语言劝阻或口头警告。虽然据报道有谈判专家到场进行劝说,但在开枪射击之前未有报道显示有警告程序实施。此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于直接射击的特殊情况有待商榷。同时,第一枪是狙击手透过玻璃进行射击,误中人质脸部。专家称,隔着玻璃打击目标需相当谨慎,由于各种因素容易造成子弹偏离形成误伤,因此一般程序上采用“双枪射击”的形式,由两名狙击手共同配合,先打破玻璃后在打击嫌疑人。同时,暂且不论透过玻璃进行射击的决定是否合理,单从击中人质面部这一要害部位的后果而言,如专家所称,从最大限度上保护人质安全的前提出发,虽然此次解救行动的动机是值得称道的,但实则是一起失败的行动。

在开枪射击之前,除了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情况外,规定需先行警告:“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从最大限度上保护人质安全的前提出发,虽然此次解救行动的动机是值得称道的,但实则是一起失败的行动。

用枪尴尬:乱开枪与畏开枪并存 Think again

滥权与漠视:规定模糊纵容乱开枪

       据相关报道, 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处警中使用枪支致两村民死亡,原因是民警发现四名村民之间因擦碰事件打架,民警赶到后因村民言语不逊而连开五枪,其中两枪直接对准头部,均为致命伤,其中在一村民中枪后仍未死亡之时,张磊威胁周围村民不得施救并再行补枪,虽其事后拒不承认,但尸检显示一死者身中两枪。事后,张磊仅仅受到撤职的处分,而被枪杀的村民只能用冰冷的补偿去告慰。其实近年来,警察当场击毙疑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没有一个警察因为击毙疑犯而受到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警察使用枪支的随意性,导致一些警察漠视生命,在执行公务时行为思维过于简单,只要疑犯稍不配合就当场击毙。缺乏对举枪的严格规定和超越枪支使用权限而造成恶劣后果的应有承接,无疑是乱开枪情况的根源。因此有媒体戏称乱开枪的警察开得不是枪,是强权。

十枪九过:需开枪时却畏开枪

       我国对于举枪开枪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但是对于配枪却十分严格,是世界上对枪支管制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因此即使作为警察,配枪也是相当严格的。目前的警察系统中,一旦枪支丢失,将会面临严重处罚。据媒体报道,广西一名民警醉倒街头导致配枪失窃,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由于开枪的规定相对模糊,如同此次南京挟持案,判断失误或者盲目开枪又会招来质疑,所以许多警察宁愿不配枪行动。据报道,一位警龄31年的上海老警察,只开枪示警过一回,更有警察称自己外出执勤不愿佩戴枪支,一是怕丢失,二是怕走火。我国现有的警务配枪,大多被存放在枪支库内,即使佩戴外出,内装子弹也极其有限。在大部分警察观念中,存在中“十枪九过”的观念,因此对枪支也是尽量避而远之。正因为如此,2011年1月发生的震惊一时的泰安枪击事件,未佩戴枪支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牺牲4人,5人受伤。因此,对于枪支使用的过度畏惧或者完全弃之不用,对于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和民众的人身安全都是极大的威胁。

我国相关规定虽未明确对何时举枪和射击进行细化的规定,但是大原则是优先使用警械。

在实际中,存在着乱开枪于畏惧开枪甚至弃枪的尴尬情况。

事后处理:用枪误判之后如何惩戒与补偿? Think again

开枪行为定性与相关惩戒是约束利器

美国:虽具随时准备开枪之权,但违法开枪可遭刑责
      据相关资料,由于美国的枪支泛滥,警察在执勤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生命威胁,因此规定警察可随时准备依法开枪。同时美国法律禁止警察鸣枪警告,因为鸣枪警告往往让逃跑者跑得更快,袭警者下手更狠。但是美国警察每次在执行任务中开枪后,都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冗长的表格 “依法”是美国警察开枪而不被惩治的前提。违法开枪的警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德国: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与专人认定
       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规定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尽量使用非致命武器,如网枪、眩晕弹和黏着剂等。同时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警察一旦开枪,会有专门人员在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认定与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据此处理。

真相还原与相关赔偿是道义之举

      在贵州枪杀案件后,对事件的解释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官方版”和“民间版”,一边是偏听偏信、包庇真相,一边是各种谣言和夸大,两者无论其一,都将对真相和公信力产生极大的破坏。只有在事件之后,追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为进行合理定性,还原整个事件真相,如果有误判或非法用枪行为的发生,给予受害方合理赔偿,都是应该做且必须做的。据报道,该案件受害方家属得到35万赔偿金,虽各国均对相关行为受害方的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赔偿金额以及赔偿主体的规定,仍然模糊。如若由警察个人承担,是否有承担能力以及是都合理都有待商榷,如若由政府承担,用什么资金用作赔偿也难以确认。
      不论是随便开枪还是畏惧开枪,其本质原因都再与相关规定没有对何时举枪以及相关的使用情况给出一个较清晰的解释。如若考虑到法律无法对突发情况进行预判而赋予警察自主权,也应该在事后对开枪行为进行一个大致定性判断,如果出现非法用枪或者误判的情况,对其造成的后果需从惩戒和补偿两方面进行。但不论如何,事后处理永远都是作为弥补行为,无法避免不必要的伤痛。

在德国,警察一旦开枪,会有专门人员在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认定与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据此处理。

造神运动,避免不了的循环?

结语

Conclusion

事前谨慎与事后处理,双管齐下,方能让警务用枪真正远离人心冷漠和权力滥用,成为民众甚至警察自身的守护。否则生命与公信力,都将在枪的无知与强权下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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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鑫(微博链接) 邮箱:zhangxin@cnt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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