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福利等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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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门研究灰色收入的学者王小鲁的研究,“灰色收入”源自现实生活中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包括婚礼礼金、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在工资之外,给雇员提供某些奖励和福利待遇等,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存在行贿受贿、以及垄断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的违法情况,无法严格界定。另外一种就是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疑为非法的收入。而大部分是围绕权力产生的,是与腐败密切相关的。
按照这一界定,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有9.3万亿元隐性收入和5.4万亿的灰色收入没有收入官方统计。而这些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存在却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
中秋节发月饼是公司在工资之外提供给员工的福利,无疑属于前一种灰色收入,理应纳入税法规范的范围内,这样也能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早在1999国家就规定了对于工资以外的福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当初各种福利还都未加严格限定,一直未能实施。2009年,国家财政部通过《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重新界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都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秋节发月饼要收税的争论也由此而生,民众认为本来就没多少福利不该征税,而媒体和专家们的观点却认为这项税收本来针对的就是高收入阶层,甚至有人称之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税,希望广大低收入的民众不要口水之争甘当炮灰。
但“月饼税”等针对员工福利和补贴征收的税项从2009年开始实施,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今年再度被广泛诟病的“月饼税”就是实证。
争议一、月饼税属强制,还可能提高征税级别,为何还要征税?按照新的税法,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那些收入在5900元左右的白领,原本的税率是3%,如果公司发了200元的月饼,个税就提高了一级,适用10%的税率,一盒200元的月饼付出的税是16.5元,的确加重了税负。
争议二、该规范的没规范,税收都转嫁到工薪阶层头上。同样是发放福利,而对月饼征税的说法却不是统一执行,仅限于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却并未提及。有网友称这是在劫贫济富。
争议三、对月饼征税有违传统还伤感情。北京市民俗协会专家王揖表示,虽然税法规定月饼需要缴税,但这确实不太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应该是对员工表示感谢和鼓励,是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对赠送月饼这项传统收税,有些牵强。
其实关于月饼征税的争议,最核心还在于征税的不公平问题,一是同为月饼税,企业征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不征,二是同为“灰色收入”,为何月饼补贴要征税,而那些围绕权力而生的却能逃之夭夭。
所谓的交通补贴、饭补、通讯补贴,以及月饼、粽子这样的补贴性福利,只是几万亿灰色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这些与工作有关的收入目前已经大众化,只要是正规的企业都有,经过2009年纳税规范后,已经可以忽略不计。而依据权力衍生的那部分收入才是灰色收入的大头。虽然2010年国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取消了灰色收入的提法,但是很多违法收入尤其是特权所得还是以灰色的形式存在着。
2009年,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称,据国外一家研究机构估计,中国0.4%的最富裕的家庭掌握了70%的财富。同时,有媒体引用国内多个部门的调查报告称,截至2006年3月底,内地私人拥有财产超过1亿元的有3220人,其中不乏是高干子女。他们的收入无疑会和政治上的特权相联系,除此之外,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如此难以推行,也和其中掺杂巨额的灰色收入有关。单位给官员分配的住房、汽车等都是灰色收入的大头,这些还不包括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等腐败收入。
即便如此,个税法还对补贴征税时对公务支出网开一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有的省有公务支出的标准,有的省没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企业的,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巨额灰色收入如何规范却基本未提。而今年正在推行的各个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工作中,公车费用都是大头,有些部门居然占到1/3。如果按照新西兰的“员工福利税”(Fringe Benefit Tax)规定,公车私用的部分都要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上税,税率高达49%或64%。
像垄断性国企和一些公共部门形形色色、明的暗的补贴多如牛毛,本应是“补贴计征个税”的重点监管单位,可监管在他们身上常常失灵。一方面是他们有超强的避税能力,能以各种形式将补贴隐蔽得很好,比如以低价团购商品房,比如把所有的补贴都以贴票的形式抵冲为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是缺乏充分监管,这些单位往往账目不清,也不会像企业和上市公司一样接受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税务部门即使想明察秋毫也难以监管。而对于官员的腐败所得,更是国家整治多年但成效匮乏。
消灭灰色收入,即要么使其归入合法收入而受到法律保护,要么使其归入非法收入而受到惩处和禁止。目前已经做到的是通过“月饼税”等将合法收入去灰色化,而那些疑似非法和非法的收入则不是税收能解决的问题了。首先对电信、电力、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存在的严重的灰色收入应通过立法控制垄断行业超额收入的分配,并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以促进垄断行业的竞争。 其次就是要改进信息公开,不仅官员的财产要公开,还要加强对不明财产的打击力度,新加坡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而在我国还离此甚远。灰色收入,很大一部分就是腐败所得,不根治腐败,谈到个税都会是个解不开的不公平死结。
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从个税上来调节,并不是一个合理有效的做法。西方国家都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对持有住宅、工商业房地产、车辆、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的自然人和法人征收财产税。以美国为例,地方政税收的72%都是财产税,而且这一税种资金来源丰富,税基明显,收入来源稳定,不易将负担转嫁给低收入者,当然实施这一财产税的前提是财产的公开透明。
而在中国现在的税制体制中,尽管也有房产税等部分税种归入财产税,但其实跟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相去甚远,财产公开透明尤其是对于灰色收入所得,更是尚无法实现。
当然,对于任何一种税收的合理解释,都应该建立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大前提之下,遵守这个准则的结果就应该是高税收、高福利或者低税收、低福利。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是看得到林林总总有据可循的税,月饼税同样说得过去,却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的合理减税、免税体系。一方面是特权高灰色收入者的逃税不追究,另一方面则是只拿到月饼这样小福利的工薪阶层却照章纳税,无税可免,“月饼税”的确只剩下了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