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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高压扭曲真相,刑诉法不得不大修 Think again

佘祥林案:连打带骂下的“被”杀妻

       湖北京山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张在玉而被警方逮捕,在没有证据证明他确实杀害妻子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迫使他招认杀害妻子。一审被判死刑,后因为证据不足改判15年有期徒刑。然而11年后被他“杀害”的妻子张在玉又活着回来了,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被释放后佘祥林说道,“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这是佘祥林对警方刑讯逼供的控诉。

赵作海案:九次有罪供诉,十一年冤案

       2002年赵作海因涉嫌杀害赵振晌被逮捕。在审讯期间为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民警持枪威吓赵作海,并用木棍打、手枪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赵作海,赵作海被迫九次认罪。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刑2年。然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却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在这起案件里办案民警在没有证据证明赵作海杀人的情况下不顾法律采用刑讯逼供使赵作海招认杀害赵振晌,以达到迅速破案结案的目的。

看守所的各种离奇死

      在看守所里,各种各样的逼供也在进行。“躲猫猫”事件是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证实是在关押期间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与此同时,河南喝水死事件的受害者王亚辉同样处境悲惨,他尸体伤痕累累,身上不少地方淤肿,头部受伤,乳头被割,生殖器完全损坏,县公安局政治部姚主任的说法是王亚辉喝了一个民警兑的一点感冒冲剂后不治身亡,对死者身上的伤避而不谈。面对看守所中的各种死亡,网友纷纷猜测是办案民警对嫌疑人严刑逼供,致使他们死亡。 “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传统使得办案中刑讯逼供大行其道。办案民警将嫌疑人打伤、打残甚至打死的案例不胜枚举。在刑讯逼供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法律和事实,而是被审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敏感度。

“被”杀妻的佘祥林坐了11年的冤狱,出狱时已经满脸沧桑。

赵作海案作为佘祥林案的翻版,成为新冤案的代名词。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实现了程序正义保障人权 Think again

符合重“诉讼”轻“刑讯”的刑讼法本质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诉讼形态,在本质上重在“诉讼”,意为作为原告的国家公权力需要凭借合法取得的证据对被告嫌疑人展开追诉。而刑讯是指,司法者运用体罚手段施于案件当事人,以获取口供的审判方式。它是注重口供、轻视证据和纠举式审判方法的产物。因此,凭借诉讼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强迫被告嫌疑人供认自己有罪或者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都是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标准和底线的。如此一来,刑事诉讼就失去了其诉讼本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充分的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诉讼本质,保障被告嫌疑人作为一个自治、自觉地道德主体,不需要被迫举证来反对自己,使诉讼活动建立在大量的证据之上进行,彻底让封建的纠问式诉讼失去了温床,展现出现代法治中刑事诉讼的诉讼品质。

程序上遵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最早起源于英国十六世纪的一场政治斗争,早期的英国教会法庭诉讼程序开始时,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必须做一个誓言来表明自己的无辜,这便是著名的“无罪誓言”。而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其中,刑侦机关不得人为预设其有罪,然后使用武力行为来迫使其认罪或者用相关政策威胁或诱使其作出有罪供述。由于在不发达社会时期,人们解决争端采取的是武力的形式,后来司法作为武力的替代方式,称为解决终端的途径,这就决定了司法必须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为博弈双方创造出一个平等的诉讼环境。

权力制衡:保障被告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虽然根据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但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在客观上保障了被告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在“人性”和“人格尊严”的高度,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往往被学者们视为是一项人类的自然权利,它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基于人的诞生而自然拥有的。据中国政法大学易延友先生所说,在本质上看,它是一种伦理权利,不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而是以社会舆论、伦理观念、宗教信仰等力量来保障其实现的资格。因为在追诉人和被追诉人的博弈过程中,追诉人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处于强势和主动的地位,这就容易造成主观臆断或者徇私枉法的情况出现。因此,只有进行权力制衡,才能避免非公平,保障被告嫌疑人基本的防御能力和基本人权。这时,沉默有理,抗拒也未必从严。

在中国的司法机构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审讯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场所几乎随处可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的标语。

基于无罪推定,在未定罪前被告嫌疑人均为自治、自觉的道德主体和享有权利的自然人。

但实行“抗拒未必从严”前路依旧艰难 Think aging

公众认为此举会客观上纵容犯罪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否会导致被抓住的犯人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是否是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三缄其口,不坦白罪行?对于这个原则,公众会存有较大的疑惑和顾虑,认为此举其实在纵容犯罪,在观念上无法接受这种让坏人逍遥法外的法律规定。其实,对于这个规定,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国家禁止的是强迫自证其罪,而不是禁止自证有罪。对于自证其罪,将强迫改为奖励,如减刑等。通俗的讲就是不强迫坦白,但坦白肯定从宽;第二,事实证明,在实施此原则的国家里,对案件侦破的影响并不大,因为案件的侦破并不完全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有其他大量的人证、物证,嫌犯鉴于此,往往也会主动坦白;第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具有限制性,对于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性质相对恶劣,影响较大,英国、爱尔兰和新加坡等一些国家已经立法对此原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而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大修的新规定中,相关专家透露嫌疑人仍然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基层民警认为只要掌握好“火候”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背了上述规定要承担的后果,因此民警在办案使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对嫌疑犯进行审讯,认为只要不出人命,而能把案件破了就是好的。其次,我国办案传统是“重口供,轻证据”,口供在案件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办案人员为了使犯罪事实成立早日破案而千方百计要从嫌疑人口中获取口供。刑讯逼供得以存在。

询问权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管

      在国外,办案机关会依法赋予嫌疑人申请人身检察权,以便及时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解决控告难的问题。而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没有对于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举报、申诉、控告的渠道,使得办案人员有足够理由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一旦出事甚至隐瞒事实、互相包庇、伪造和毁灭证据或实施打击报复。要解决这个难题,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同时采取在嫌疑犯审问时增加审讯时的监督人员、设立单独的“审讯室”、增加全程摄像录音装备、律师在场等手段,做到对问询的监督和控制。

相比较禁止强迫自证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更为民众和社会所接受。民众认为坦白才是破案的前提。

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没有对于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举报、申诉、控告的渠道。

结语

结语

Conclusion

“抗拒从严”有悖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司法原则和“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的现代司法理念。对“抗拒从严”彻底说再见,才能在真正公允地使司法在替代暴力的同时,不被笼罩在暴力的阴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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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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