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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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看来,新婚姻法解释三只提“夫妻一方”,强调权利平等,利益均分,至少从字面上来看,此解释完全不是专门为男人制定的“福音书”,而是男女通用。根据司法解释三,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前有协议并经过公证,否则,婚前夫妻一方财产所有财产与另一方无关,离婚后不进行财产分割,婚后才产生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拥有。以住房为例,如果是在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则在离婚后另一方无权分割,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当由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资产升值利益。对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则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也无权分割。除了财产方面,在“第三者”以及子女亲缘认证等问题上也都是男女通用。
根据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实际上是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此条并非是否定了男方的生育权,只不过女方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目前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在生育问题上,对女方更加公平。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此条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和中国家庭中,并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中有很多隐性付出,如在“相夫教子”上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很难用实际的金钱财产来衡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过度保护这些看得见的财产,那么一些为了生子和照顾家庭,而放弃事业的“家庭主妇”,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很可能会得不到任何保障。不给女人事实上平等的尊严,却要她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在妇女的利益的一种削弱。
有的地方,从法理上说是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公平。这个“不公平”在于一方对于另一方过错的取证。在实践中,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对有严重过错方的取证非常困难。比如,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这条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是保障弱者的一大亮点,但是在实际操作做成中,这种公平却很难实现。首先,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有几个人会将每次还款的凭证保存几年甚至一二十年?而且即便你能拿出证据,由于补偿细则的不明确,实际的补偿结果也未必乐观。
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我们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也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现实中,农村当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女方的陪嫁大多又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
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却未详加区分,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
在美国,对弱势一方来说,更实际的不是赔偿,而是“离婚后夫妻赡养制度”。美国有个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这笔费用得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赡养费到底得给多长时间?根据结婚年限来认定。如果超过十年,你就得终身支付赡养费。此外,美国有20个州将过错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因素之一,当一方被证明有过错时,他就不可能获得配偶扶养。
德国还存在对“主妇婚姻”的保护。一些已婚妇女做了全职太太,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离婚所带来的后果会使她们生活贫困化。也因为“有利于子女幸福”的原则,德国离婚法规一大特色为:仍有禁止离婚的条款——如果离婚会给配偶一方带来极大困难,或者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婚姻破裂也不允许离婚。苛刻条款实质上是一个保障个体——即该婚姻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和配偶另一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