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无论国内外,贪腐案罪案都少用“斩立决” Think again

国际上,对贪污贿赂罪犯等非暴力犯罪一般都没有死刑

       废止、限制死刑,是国际立法潮流所向,对贪污贿赂罪犯等非暴力犯罪一般都没有死刑。据统计,世界上有128个国家法律已经没有规定死刑,或者在实践中已经不实行死刑,另有10个国家已经不对包括杀人在内的普通犯罪适用死刑;但在剩下的6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大都把贪污与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并列,适用死刑。可见贪污贿赂罪,有其特殊性。此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全部废止死刑,加入欧盟的国家有义务签署“附加议定书六”、“附加议定书十三”,其中规定:国家无论在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得执行死刑。美国虽然未全面废止死刑,有38个州以及联邦、军队司法体制都保留了死刑,但都几乎集中在杀人罪上,并没有针对腐败罪行的死刑。

法律上,我国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在逐步废止

      此外,顺应国际上废除死刑的的趋势,我国也开始奉行“少杀慎杀”的原则,对非暴力犯罪死刑也在逐步限制甚至废止。在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取消,其后,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死刑控制得很严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其实在《刑法》第八次修正案讨论期间,人大常委曾就“贪污受贿犯罪取消死刑”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关于贪污贿赂罪死刑的法定标准的讨论十分热烈,但最终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实践中,我国已审结的贪腐案件中也少“斩立决”

      依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近几年贪污、贿赂罪实际被判死刑的很少,大多都是死缓。2000年至今,十多年期间不乏一些贪腐大案要案: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案,这些大案要案均判死缓或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即便算上许迈永、姜人杰,被判“斩立决”的也只有10例: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200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2000年7月)、湖北驻港办事处主任金鉴培(2001年11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局长李真(2003年11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2007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长文强(2010年7月)、郴州市前市委副书记曾锦春(2010年12月)。

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贪腐1.98亿。

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过亿一审被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对贪腐犯罪效果有限 Think again

死刑威慑不了贪官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与日益加深的反腐力度相比,反腐形势并不乐观。腐败是一种社会病,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中国对贪污受贿官员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数量遥遥领先全球,滚滚人头落地的同时,各级干部们似乎前“腐”后继,越反越贪,可谓官不畏死。

死刑也阻碍着对贪腐官员的追逃

      中国刑法要贪官死,贪官就先往能免死的国家逃。减少甚至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商务部早在2004年公布的数据就触目惊心: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近年来,外逃贪官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这些外逃贪官都是有一定权势者,他们既有贪污国家财产的便利,也有外逃出国的种种条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与其让外逃贪官利用“死刑犯不引渡”的护身符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如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将其逮捕回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免除他们的死刑无疑是一个好办法。

减少甚至废除贪官死刑,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
要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 Think again

法律执行层面宽松,使得贪官死刑难废

      对于废止贪官死刑,公众自然条件反射地想到这是不是对贪官的网开一面?与其说在死刑问题上国人昧于人道精神、世界潮流,毋宁说是对司法公正的、对公权的深深焦虑。。贪官根本不怕坐牢,不断改善的监狱条件,某些贪官在牢内一天的伙食费就达数百元之多,甚至超过了一些普通老百姓一个月的伙食费。其次,贪官不死而入大牢,但其社会关系依然存在,这样还会经常性活动,让坐在牢里的贪官,无期变有期,20年变15年,15年变10年……如此一来,更是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再则,一旦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其在服刑期间的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极易滋生外界对其“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的猜测。“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许多人对于贪官被判死缓后的反应。据官方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此种背景下,贪官不死,公众难免反映强烈。

废贪官死刑,要有一个有效刑罚方法来代替

      废除贪官死刑,并非是替贪官说话,也并不代表对贪官免于处罚。我国现行关于关于反腐的法律不在少数,仅2010年,就有23部反腐倡廉的法规出台,但结果仍是“反腐任务任重道远”。遏制腐败问题不能依赖死刑,而是在于法律是否能有效合理的执行。不能让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坐牢如同“疗养”这样让人失望的结果出现。要废除贪官污吏的死刑,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让废除贪官“斩立决”更有说服力。

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造神运动,避免不了的循环?

结语

Conclusion

贪官可以不必死,但免死之后,必须要能“牢底坐穿”。
往期回顾
网友评论

登录 | 注册

我来说两句

验证码:看不清验证码?点击刷新   
责编:@张鑫(微博链接) 邮箱:zhangxin@cntv.cn
出品: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部
版权声明:中国网络电视台原创策划,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