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在发放方面,让公众有诸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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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鹿集团于12月19日筹借9.02亿元款项,交给“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这场爆发于2008年9月11日的全国性“毒奶粉事件”,在赔偿问题胶着了三个多月之后,终于得到相关企业实质性的赔偿承诺。2008年12月29日,新华网一则消息称,在婴幼儿奶粉抽检中发现含有三聚氰胺的22家企业,包括河北三鹿、内蒙古伊利、蒙牛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患儿家长需签名表示接受赔偿方案后,才能领到补偿金,根据赔偿方案,死亡患儿的赔偿金大概在20万,重症患儿赔3万元,“接受一般治疗”只赔2000元钱。
根据卫生部通报,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累计筛查婴幼儿2238.4万人次;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累计住院患儿51900人;累计收治重症患儿154例。据了解,先期的免费筛查费用大约24亿元,由政府财政埋单;29万多人的治疗费用和赔偿金大约11亿元,由责任企业承担。
首先,最为敏感的赔偿额度的确定,缺乏受害者参与。“应该赔偿多少”,“各家分别承担多少”等信息并未公布。一位参与赔偿方案讨论的知情人士称,最后的赔偿额,是通过一个非常复杂的公式计算而来。在确定这个规则的过程中,责任企业曾经爆发了激烈的争吵。而作为毒奶粉的受害儿童的家长们,却缺席了这一赔偿方案的协商。一位“结石宝宝”的维权家长表示,无论是什么样的赔偿方案,在制定和决定过程中不能“关起门来悄悄搞”,起码应当同受害者进行沟通,使受害者能够作为一方参与赔偿方案的协商。
其次,赔偿款项使用情况未给出清晰账目。乳制品协会只是在回应中称,截至2010年底,已有271869名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但是否遵照卫生部统一规定赔付,死亡赔偿、重症赔偿、普通症状赔偿分别有多少患儿,赔偿金是否如数发放,总额又领走了多少?对于这些关键问题,乳制品协会并未给出答案。
最后,赔偿基金运作情况如何不得而知。中国乳协近日通报2008年毒奶粉事件11.1亿赔偿金赔付情况,其中有2亿元将用来设立医疗赔偿基金,以应对未来后遗症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这个基金将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中国人寿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根据央视记者的调查,在此之前,中国人寿只在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及,称截至2009年年底已支付赔偿500起,累计支付金额280万元。而在2010年的报告中,中国人寿没有列出相关数据,具体的帐目更是无从得知。
根据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消费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受害者家庭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产毒奶粉的企业进行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除了直接的医疗、生活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但纸上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却发挥不了作用,根据《财经》记者调查,“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已经有少数的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法院却拒绝受理诉讼。为解决毒奶粉赔偿问题,一些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呼吁由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以及受害消费者代表共同协商,研究出台一个赔偿方案。但是政府方面没有回应,消费者协会亦采取了消极不合作的态度。相反,河北、北京等地的志愿律师收到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要求不予代理奶粉事件赔偿诉讼。9月27日,河南省司法部门的某些官员通过面谈和电话方式,与该省部分参加了志愿律师团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进行谈话,明确要求这部分律师退出志愿律师团。
中国民众曾经习惯于一出事就由政府包揽“善后”的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固然这一模式的效率高,但问题在于,它往往只管一时,不管长久,而且,不能建立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动辄让纳税人要为肇事的个人和企业“买单”,有违社会公平。因此,采取国际通行的赔偿基金善后模式,应当是一个方向,但由于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相关规定,“毒奶粉医疗赔偿基金”神秘运作,受害儿童家长、媒体却无可奈何。
根据国外经验,类似这种赔偿基金的管理,往往由受害者代表、律师、会计师、相关领域专家等多方共同参与,互相监督资金公平公正地使用,三聚氰胺事件赔偿基金的运作不应成谜,2亿元的赔偿基金具体怎么花,还剩多少,近30万受害儿童家庭和公众需要一个答案。2亿元显然不足以给近30万受害儿童长久的保障,有必要考虑追加注资,如通过乳企、政府、社会捐助多方筹措,并借此建立受害儿童家长、专家、企业、政府等多方参与的基金管理模式。
在公共侵权事件中,立案难很常见,法院往往出于“稳定”等因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赔偿诉讼。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坦言,政治因素是立案难的原因。由于司法不独立,以及政府因维稳等考虑长期打压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等维权模式,包括食品安全案件在内的民事诉讼渠道一直不畅通。越是危害严重、影响范围广泛的事件,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维权的困难越大,有的案件甚至连进入法院的大门都难以实现。纵观近年来类似事件,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依然抱着消极“摆平”而不是积极解决的态度予以处理。这次“毒奶粉事件”,地方政府限制与阻止律师介入,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拒绝受理哈尔滨受害者状告吉林石化双苯厂。司法对民事赔偿大门紧闭,受害者的权利便无从得到保障。
2000年,日本发生了二战以后最大规模的食物中毒事件,1.4万人因食用雪印牛奶而发病。雪印问题牛奶在日本引发了持续性的恐慌,雪印牛奶业务相关子公司不得不关门谢罪,其后雪印公司不再经营牛奶业务。虽然雪印倒下了,但受害者对雪印乳制食品公司的追讨并没有结束,围绕雪印事件的赔偿问题,受害者依据《制造物责任法》展开了一系列维权行动,对生产问题牛奶的企业提出索赔,并赢得诉讼。
实际上,国外食品安全也经历了曾经的混乱,在一些事故发生后逐步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以集团诉讼、惩罚性赔偿为代表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使得食品安全保障不断加强。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还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美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比较强烈,许多州都有私人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为人身受到伤害的索赔业务。2006年,美国爆发“毒菠菜”事件。173人因食用问题菠菜染病,92人因此入院治疗,3人死亡。事后,大批受害者通过法律诉讼获得了数量可观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