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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的小贩“故意”杀城管案

2009年5月16日,33岁的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了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凶器是他裤子口袋里一把割香肠的小刀。法院判决:一审,故意杀人,死刑,二审,故意杀人,死刑。


夏俊峰在判决宣布后说:“不服,他们胡说。”辩护律师滕彪在辩词中说,城管非法拘禁在先,夏的行为乃正当防卫,但判定他是否“正当防卫”的关键事实“他是否在办公室被城管殴打”却始终事实不清。公众在这个时候却自觉地选择了站在小贩的一边,我们对审判程序提出合理质疑的同时,也明白了为何舆论不约而同达成了一致。


疑点一、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存在偏袒

城管是否在街头野蛮执法?

事情发生在2009年5月的一个周六,小贩夏剑锋以为城管休息改变了例行的出摊时间。却碰上了城管执法被带回城管所。目击者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称“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但城管人员表示,行政执法的苦衷在于,“平时队员们对摊贩进行口头说服教育时无效动手查扣物品,难免就有肢体接触,老百姓看到了,就说我们野蛮执法。”


而法院判决则称:执法人员称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显然证人的证词未得采用。


6名辩方目击证人为何被拒出庭?

夏俊峰被带回城管所后,妻子杨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本案很蹊跷的一方面就是,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所有的证词没有经过庭审听证就这么用了,终审判决之前,法院应解释如此行为的用意何在。


城管张伟的矛盾证词为何被采用?

法院一方面对夏俊峰有利的证人证词予以忽略,另一方面却采用了城管张伟前后矛盾的证词。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可夏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就像辩方律师滕彪所说:“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


城管是否对夏实施了非法拘禁?

依据法律,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辩方律师认为,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城管方面在这一问题上称夏是自愿跟随回城管队接受处罚。且不说从常识判断小贩是否会“自愿”,法院判决支持了城管一方的说法,没有谈到拘禁,对证人所言被强行拽上车的说法也没有理会。


疑点二、夏俊峰是否是“正当防卫”杀人?

夏俊峰被押期间到底是否被打?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其死刑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本案最大的一个争议就是夏在城管办公室是否挨打,这也是辩护律师称其“正当防卫”的依据所在。夏说,有3名执法队员(城管),曹阳没打他,申凯骂他,然后动手打他,张旭东随即也来打他,申凯还用茶杯打他。他“急了眼,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着他们乱扎,然后就跑了。”还削断了自己的一根手指。在办公室现场,目击者只有3人,其中两人为死者,另一人是夏俊峰自己。夏说城管打他没有证人,城管说没打,也没有证据。


若非“正当防卫” 控方需举证夏未被打

依据法律,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若强制性干涉夏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先,甚至包括殴打,夏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捍卫就是正当的。控方称没有殴打夏,指控夏俊峰故意杀人,辩方辩称是“正当防卫”,控方就需举证他们没有殴打夏俊峰,“正当防卫”的要件不存在,显然控方未对这一关键案情提供充分的证据。


谬疑点三、能否就此判决夏俊峰“故意”杀人?

如果城管举证自己未殴打夏,“正当防卫”不成立,那么“故意”杀人就能成立吗?这一案件本来就存在着很多争议点,首先城管是否有权没收、处置小贩的财产,能否殴打小贩、是否对小贩采取强制措施等是法律早应解决的问题;其次本案中涉及到的关键事实夏在办公室到底有没有挨打还不清楚。即便这些问题都解决了,那么本案定性的基点“故意”也没有那么容易就成立。城管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正如辩方律师所说,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就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判决书的定性是“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在两名当事人死亡,夏本人作为最后一名目击者称自己被殴打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得出了“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的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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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霍默静
出品: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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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

本专题所作的仅仅是综合小贩夏俊峰律师的辩词、法院的判决以及媒体的报道等所有可得的本案信息,对此案提出几点合理的质疑。但小贩杀城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或是“正当防卫”或是“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因此更大的质疑在于法院怎能就按照普通杀人案来简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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