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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坊间所称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意味着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次修改之前,已按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外,新个税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上海: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广东:9月份个税按新个税法扣除
工作人员称现在是报8月份所得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旧的个税法。9月1日开始实行新个税法,9月份发的工资就是按照新的个税法。
厦门:按旧标准征纳个税属误解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表示,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浙江:9月发的工资都按新个税法征税
杭州财税局工作人员:我们正式按照省局的文件,9月份发放任何月份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来计算的。
四川:8月所得按旧个税法征税
税务局称9月份申报就意味着你是8月份的所得,既然你是9月份申报,我就认为你是8月份的取得,只能按旧的(个税法)来。另外,税务局的软件也不更新,是旧版本。
青岛:10月份开始执行新税法
青岛市民称曾拨打过12366热线咨询,接线员称,税务征收软件系统没有更新,将从10月份开始执行新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一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该负责人具体说道,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负责人说。
" title="" target="_blank"> 新个人所得税法,关注弱势群体,彰显公平公正,全国民众普遍叫好,公众渴盼日久。然而就是这样一部充满民意民智的法律,在执行过程当中,上海等地,公然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极度藐视国家法律法令,致令国家政令不畅,使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沦为一纸空文。人们都明白,桔生北为桔,生南则为橘,那是因为水土不服所致;然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北京是一部严肃的法律,在中国绝大多数省份仍然还是一部严肃的法律,何以到了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就不再是一部严肃的法律?难道中国的税法也感染上了水土不服之症? 从表面观察,税法成杯具,仿佛只是地方税务部门因利益驱动而做出的夺泥燕口、削铁针头的荒唐举动;其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此等行径,危害甚大,实乃大奸大恶、毁我国之基石之行。与中央唱对台戏,不仅是赤裸裸的与中央博弈,而且直接导致中央政令不通,严重损害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此等歪风如不狠刹,首恶之人如不严惩,势必导致全国各省市纷纷仿效,那岂不是渐成国中有国?更有甚者,既然今日税务部门有胆量将税法肆意践踏,难保明天司法部门就没勇气将刑法指鹿为马?地方税务部门亟待严加规范,如若任其歪风蔓延,长此以往,恐非国之福祗。
" title="" target="_blank"> 要消除地方政府部门的傲慢,解决中央权威和法令权威不足的问题,目前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强化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并对权力的监督功能要法制化。也就是将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决策纳入立法的范围,用法律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的行为,建立起法律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使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性规定中走出来,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将目前事实存在的干群主仆关系颠倒过来。二是加强干部选拔中的民主性,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借助民主选拔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民众的意见在干部选拔中得到切实反映和尊重,从而最终使官员对制度和人民忠诚,而不是对顶头上司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