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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曾表示:中国正在研究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就在前不久,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事就曾引起世人广泛的关注。一边是“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劳教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到位,呼吁改革的呼声高涨;另一边则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制度的存在似乎仍有价值。教育矫治是劳教制度的初衷,而如何让这个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似乎是现在全社会都在求解的问题。

【面对面】 任建宇:被劳教的村官


劳教制度本意在于矫正违法行为 但早已偏离初衷

溯源劳教最早用于对反革命分子的行政处罚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一书资料显示,1955年8月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即《8.25指示》规定了内部肃反的劳教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对待他们:“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从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到1957年“反右”之前的这个阶段,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十分有限,全国不足1万人。而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反右”斗争发动的1957年。

演变适用范围却在逐渐扩大 部分规定已经过时

1955年定义的“反革命”分子具体指:特务、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敌伪军、政、警人员,“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投敌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化的退化变质分子。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六种人”;2002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
    劳动教养对象的地理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1979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收容劳动教养。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近年来,劳动教养的适用面逐渐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就颁布了《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部署。
    几十年间,劳教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二十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如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有些规定也早已过时无效,如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些规定认定起来较为模糊,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反差初衷是教育矫正后再就业 现已与立法精神相冲突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可对疑犯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劳教人员通常行为违法,但并未得到入刑标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相关阅读]

游离于法律边缘 标准荒唐易生冤案

现状规模大劳动强度高 易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据《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报道,1983年“严打”曾创下当时收容劳教人员的历史纪录——22万多人。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据司法部数据,截止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据《京华时报》报道,律师李方平曾说:“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详细]

乱象惩戒荒唐 “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到,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六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六个月缓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标准不一没有统一执行标准 纠错追责难以进行

劳教制度究竟如何实施,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其实没有细节的执行规定,所以从程序以及具体措施上而言,各地标准不同,也无法判定是否依法。与司法实践不同,劳教制度没有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具体的经办人,如果案件撤销,也无从实现从程序上进行纠错追责,劳教决定书上只有劳教管理机构,没有具体的经办人,劳教错案追究的案例也从未出现。

矫治违法行为 让法律归法律 让行政归行政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应朝司法或准司法方向改革。首先即应进一步明确劳教的基本目的与功能是“矫治”:教育被劳教者,使之认识违法行为的错误与危害,从而在今后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考虑将“劳教”制度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当然,劳教除了矫治的目的与功能外,仍然应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与功能。 [相关阅读]

法律程序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应该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必须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行使调查、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应给予被调查、指控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应为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指控人进行辩论、质证的机会;决定程序(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我们现在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最重要的是应该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这样也是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 [详细]

救济途径完善劳教救济途径 允许复议和提起诉讼

新的法律应在两个阶段为被劳教人提供救济:一是劳教决定阶段,被劳教人对劳教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二是在实施劳教矫治阶段,被劳教人对劳教或矫治机构采取的劳教矫治措施、方式,实施的惩戒行为不服,同样应该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详细]

劳教制度的弊端十分突出,改革是必须迈出却又困难重重的一步。违法矫治既要保证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同时也要足以威慑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犯罪人士”,而这些均需立足于国内的治安管理现状,但好在改革已经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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