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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房贷险不“防震” 免责条款引发争议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不存在就不用还?债务依然在

    住房贷款也是与消费贷款的一种,跟贷款买车没什么本质差别。显然不能因为贷款买的车出车祸而不用还车贷(虽然保险赔付可以抵偿一部分),住房贷款也一样。

有人主张,由于在地震中损毁的房屋是房贷的抵押品,房屋损毁了抵押就没有了,因此房贷就不用还了。但是,只要稍有法律知识,就知道这种说法不成立。

确实抵押物灭失,银行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在住房贷款合同中,住房一般是作为抵押物存在的。银行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如果买房的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当发生地震,房屋损毁,此时可认为是抵押物灭失。对于这种情况,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换句话说,抵押物没了之后,抵押权人无权要求一个等额的抵押物,只能从赔偿范围内要求新的担保。实际上,大部分因地震而失去房屋的贷款人都不可能得到赔偿。所以,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新的抵押物。既然抵押物不存在,银行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了。

说法不成立抵押合同是贷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失去抵押权不影响贷款合同有效

有人主张,既然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那么这一借款合同就无法履行了。其实不然。抵押合同只是附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就作废了。但是抵押并不是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借款合同并没有作废,其所规定的还款责任仍然存在。换句话说,该还还得还。
    归根到底,抵押只是对借款的一个担保。失去了抵押物,这笔房贷就从有抵押的贷款变成了无抵押贷款。如果发生债务违约,银行比较难找到一个有可靠法律保障的人或物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但是仅此而已,无担保的贷款不等于不用还。

因为地震而免除还债的责任?基本不可能

也有人提出,地震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责任”的条款。不过实际上,要适用这一条款的可能几乎只存在于理论上。

不可行要免除还款责任,须证明因地震失去偿还能力,但根本没有相关标准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条,不可抗力是否导致责任的全部免除,关键在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持续地影响合同使其已不可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则可导致全部责任的免除;如果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可以推迟合同的履行,等到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只不过额外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的滞纳金等)可以不承担。
    拿到地震这件事上来,地震确实给贷款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地震能不能导致购房者与银行之间贷款合同不能履行呢?这是不一定的,有的可能损失很大,甚至包括人身伤残,以后的生活也失去保障;也有的仅仅是部分财产的损失,以后还有可预期的收入。但中国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还有还贷的能力,因此,除非是双方有预先约定或银行主动减免,按照法律并没有可以不还钱的理由。

例外只有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风险不由贷款人而是开发商承担

有没有可以真的因为地震而可以不用还房贷的情况呢?也是有的。如果房屋还没交付,那么相当于房子还没买成,贷款人就不用承担房屋的相关风险。
    中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的划分,不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都采纳交付原则,而与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
    因此,只存在一种情况可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即按揭买的预售房还没有交付。这时候,应该由开发商向银行和贷款人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同时贷款人不用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偿还责任接近于无限

中国个人不在破产的适用范围,债务一旦上身就须终身偿还

前面提到,如果要以地震为理由,要求免除还款责任,那么就必须证明因地震失去了还款能力。所谓失去还款能力,就是破产。所谓破产,就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宣告无力偿还以及其后的清偿-保护程序。一般来说,宣告破产的个人在对债务进行有限度的清偿之后,剩余债务可以大部分免除,除了在个人信用和高消费上受到较严格限制之外,仍然可以基本恢复正常的生活。如果有灾民确实因为地震造成重大损失,资不抵债,同时也很难保证未来的稳定收入,那么破产制度本可以保护他们免于陷入永久背负巨额债务的艰难境地。
    但是,中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中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是被排除在破产法是适用主体之外的。因此,个人无法通过申请破产达到减免银行债务的目的。这就造成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免责,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没有重整家业的机会。

国外个人资不抵债即可申请破产,可以基本恢复正常生活

在日本,个人无力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可认定个人破产。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从宣告破产开始6个月到1年之内就可以得到法院的责任免除通知,生活可以重新开始。破产后,个人破产者的名字将记录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中,从此不会得到任何方式的融资,不会有信用卡,无法获得某些需要资格的职业,同时有还不得出国旅行、不得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影响,在户籍、身份证等其他个人资料中也不会有任何记载。
    除了日本,美国、台湾等常受地震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也普遍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其具体条款也与日本大同小异,除了个人信用与消费受限外债务都可免除,对于因地震致贫的人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没有地震险,房屋受灾损毁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理论上,如果房屋的倒塌与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有关,那么房主有权从开发商处获得赔偿。但是实际上根据汶川地震后的重建过程来看,这种追责基本上无法实现。

中国由于无利可图,没有保险公司推出保障房屋的地震险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根据这一款的叙述,假如贷款人从房屋的损毁中得到了赔偿,那么赔偿金会被优先作为代替原抵押物的抵押款,从而减少了贷款人自身的债务负担。但是,贷款人能够因为房屋在地震中损毁而得到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目前与地震相关的保险业务覆盖极不完善。在国内绝大多数保险产品中,地震都被列于免赔条款。根据中国房贷险的条文规定,房贷险不承保地震及地震造成的次生灾害。“地震造成的房屋毁损,保险公司据此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房贷险在地震中形同虚设,起不到补偿地震房屋毁损的效果。只有极个别保险公司曾经推出过将地震列为赔付范围内的产品,而且这少数产品又全都是人身保险,房屋相关保险完全没有。
    不仅如此,这类涵盖地震的人身保险还只在广州、天津、成都等少数地方有售,销售面窄。而其产品条款显示,该产品不在河北、宁夏、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海南、新疆、西藏、云南等地震、海啸风险发生概率大的地区销售,上海由于可能受到东海地震带的波及也不在销售区域内。

国外通过再保险分摊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保证地震险的覆盖

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的根本原因还是无利可图,一旦发生地震,保险公司自身也有倾家荡产之虞。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叫再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把风险分摊。地震险是最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
    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美国的加州,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同时,如日本、新西兰等国家还设有专门的政府基金,用于缓冲地震险赔付对保险公司本身的冲击。

    本专题制作参考复旦大学张磊磊的硕士论文《汶川地震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特此致谢。


    地震后的房贷怎么办?事实上,这个问题早在五年前的汶川地震后就已经被讨论,关于地震保险和个人破产的建议也已被提起。但是时隔五年,相关领域依然几乎没有进步。要是有下一次地震,人们的财产还会依然裸露在地震的无情冲击之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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