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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袁厉害否认卖小孩 称若逮住把我枪毙


中国的孤弃儿收养难,门槛高的悲剧?

标准与国外比,门槛并不高

与寄养模式不同,收养儿童需要与收养人确立家庭关系,门槛高,难度大,已经成为了国际共识。1980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1993年的《海牙跨国收养中的儿童保护与合作公约》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最根本的法律原则。相关的其他国际条约也对收养标准和操作流程做了基本的规范,1967年《关于儿童收养的欧洲公约》第 9条规定:“主管机关在批准收养以前,应对收养人、儿童及其家庭进行适当的调贫,同时还对调查范围以及调查员的资质等作了详细规定。联合国《儿童宣言》第16条则规定:“在收养以前,儿童福利服务组织或收养机构应对被收养儿童与预期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和调查。各国立法应确保被收养儿童成为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并享有一切相关的权利。”
   在美国,领养机构要对每个申请者做详细的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调查以及是否有过伤害儿童的任何指控;申请者的指纹会被送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会在全美数据库调查申请人的所有记录;领养机构也会去调查他在国外是否有犯罪记录;申请人还要提供详细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证明,等等。而这些流程与国内的流程相比更为繁琐。

难处中国人自发养育孤儿弃儿 难免与法律相悖

如果袁厉害所在的兰考县有一家属于国家福利体系之内的儿童福利机构,如果袁厉害从收养第一名儿童开始就有意识地将其送往相应的机构,那么这次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但这种假设只能是一种遗憾。她的善举从一开始就将自己的义务与孩子的未来摆在法律之外,虽然《收养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袁厉害并没有处置这些孤儿弃儿的权力和法律依据。

挣扎自发的善举在现实的问题面前容易碰壁

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均是国家儿童福利的执行机构,有义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抚养孤儿弃儿,而同时更重要的是,国家作为推行儿童福利的主体,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这些都是法理之外的“袁厉害”们的福利盲点。
   2012年9月,一位网友在人民网上向邯郸市委书记郭大建发帖求助,称由于自己收养的孩子没有孤儿证,不能享受国家的相关待遇和一系列优惠补助政策,而其中一些孩子急需手术治疗,这位网友从96年至今共收养44名孤残儿童,其中残疾的孩子占60%以上。萧县龙城镇67岁的陈玉华老人,在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18年来先后收养多名重病弃婴,周围很多居民,附近居民经常有捐款捐物给他,资助老人和孩子的生活。我们往往感动于好心人的义举,并能为之捐资贡献,感性的善举却无法回避 “扶养孩子怎么这么难”这个理性的难题。

谈到合法扶养难,更多是操作问题造成的困难


    

主体收养主体范围狭窄 挡住了收养意愿的路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是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个,除非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才不受此限。这一规定使很多有收养能力、希望收养的家庭无法通过合法程序收养孩子。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克福在人民网在线交流中透露,汶川特大地震中的孤儿有650人,但实际被收养的只有12例,尽管许多人表达了收养意愿,但仍受限于现行的收养制度。

身份寄养儿童身份难以确认 身份难以认定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的陈入南给我解答了相关问题:这些孤儿可以完全享受国家给予的一系列优惠补助政策。但是前提是我所收养的孩子们必须有孤儿证才能享受国家的相关待遇和一系列优惠补助政策”,恰如前文网友所述,孤残儿童的身份问题一直是儿童福利的难题(通常情况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接受国家福利补贴的孤儿弃儿与扶养人构成的是寄养关系,而非收养)。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采访中就曾表示:“现在相关的民政机构对孤儿的界定非常严,不利于弃婴获取补贴及资助。”而据《新京报》的报道,河南洛阳的孤儿身份认定流程极其繁琐,一旦当地相关部门不主动作为,孤儿便无法获得身份认定。

脱节传统的自发行善意识与现行法规没能衔接

《收养法》规定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属于违法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按照民法原则,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显然从袁厉害一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非法收养还是非法寄养,其责任与损失都是普通民事行为无法比拟的。被非法收养的儿童如果得不到法律救济,其生命权、健康权、受抚养教育等权利将难以保障。多数非法收养人主观上是善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大,但如果出了诸如此事的问题,收养人将要面对的或许就不仅仅是承担非法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就认为,一经收养,袁厉害就对这些孩子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她袁厉害很有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他们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两者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法律保障。

孤有所养说到底是个经济学命题


    

有研究人员称,目前中国对家庭寄养福利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是税收,还未能形成高效筹集资金的组织,比如西方普遍的红十字慈善会。而无论是家庭寄养、收养,或者是政府扶养,最核心的问题无非“资金”二字。2011年日本地震海啸留下了1500多名孤儿。在国际社会纷纷伸出援手准备收养日本孤儿之时,日本政府拒绝了外界的好意,其理由正是他们有义务扶养孤儿,也有能力承担扶养孤儿,而在政府行为之外,单单社会组织就为孤儿们筹集到了62亿日元。
    从官方层面来看,儿童发展福利资金投入比例(占GDP)依旧较低,据Eurostat的数据显示,2010年,欧洲全部国家,社会福利投入占各国GDP的比例均高于10%,德国最高,达到20.6%,而2010年中国社会福利支出9081亿,GDP是397983亿,社会福利支出仅占GDP的2.28%。官方福利在筹款等关键问题上也缺乏效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无儿童福利事业的专门财政科目,政府的拨款更是要经过条条审核,使得资金下拨时间过长,不利于解决福利事业的燃眉之急。
    而我国民间福利事业尚未成熟。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理事长王平就曾提到,社会公众已逐渐对“传统公益捐款到底有没有效”产生了质疑,现在很多慈善募捐,并没有达到被捐助者利益的最大化。国家资金资助的投入渠道也较为狭窄,民间福利往往处于一种有心无力的状态。儿童福利组织基本局限于国家机构和国有单位,民间组织难以进入


    在官方难以提供足够完善的孤儿福利救济的情况下,是否给民间力量一个规范生长的空间和支持?问题是时代的符号,对问题的求解是对时代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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