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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警示旁观者
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判3年,情节特别恶劣的也不过7年有期徒刑,相较受害者失去的宝贵生命简直不堪一提,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详细] ——张玉胜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
*“吓退”不是目的,尊重生命才是本意
法律要严,并不等于惩罚就要严,尤其不等于刑事惩罚就要严,不是什么都可以用犯罪来处罚。实际上,我们要以人为本的时候,恰恰要考虑尊重人的生命,包括醉驾的人。倒过来想,比如一个人饮酒驾车就吊销驾照,三年之内才许再考,三年之后考了如果再次发现,终身禁驾。我们前面对他限制重一点,也避免他去犯重刑,避免他面临死刑的危险。我们真正尊重人的生命,就不会喝了酒再去开车。[详细] ——李楯 清华大学教授
*美国将酒驾纳入刑法,效果显著
1999年,中国汽车数量大约5000万,美国超过2亿;中国交通事故致死84000人,美国41500人。为什么中国汽车数量比美国少3倍,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是美国的2倍呢?据了解,美国酒后驾车属于故意犯罪,对酒后驾车造成生命伤害以谋杀罪起诉,卖酒给司机的饭店餐厅将会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在我们国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个“结果罪”,无法吓住喝酒驾车和飙车的人。[详细] ——李肖霖 知名刑辩律师
*国情不同,经验能否完全照搬?
我们恐怕不好和美国比。第一,美国不像我们有计划经济体制留给我们的城乡分制,所以我们经常会有农用车进城,道路也不熟,交通秩序也不熟,也不熟悉城市情况;第二,美国相对我们来说,它是更有规则的,整体交通配套设施齐全。在美国开车必须规规矩矩跟在后面走,但在北京开车,你要不会抢行的话,你似乎就没法走了。另外一点,我们不要忘了我们的车的质量也不如美国。我们有些不守规矩的报废车也在跑,我们有私自改装的车也在跑。还有就是人与人的相互尊重、相互礼让。概括以上几点,中国治理要更难一些。[详细] ——李楯 清华大学教授
*应该把现有的法律法规用足用好
普通老百姓对酒后驾驶的意识还没到入罪的程度,必须了解酒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否则法律太严厉会产生副作用,会加大人们规避的力度,给相关部门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把现有的法律法规用足用好,如果在执法上加大力度之后,仍然避免不了酒后驾驶的现象,那才是修改法律之时,而不是一发现问题,马上就去修改法律。[详细] ——丁立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
*可以适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我们要求行为达到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程度,才规定为犯罪,醉酒驾车如果他没有出事,没有肇事,没有出现事故后果,你都把他当分最来处罚,就与我们刑法关于规定犯罪的原则有点背离。实践当中执行也往往会有困难。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事故后果的,我们把他按行政违法来处罚,这个就足够了。我们甚至在有关交通法规当中,可以把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一点,我相信对防范醉酒驾驶的发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还是会产生效果的。[详细] ——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