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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社会不乏“大义灭亲”的故事,解放60多年来,我们在法治工作中也是一直鼓励和奖励“大义灭亲”。虽然“大义灭亲”行为有助于早日抓获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不受更多侵害,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有益的。但应该看到“大义灭亲”不仅忽视了国民间的伦理关系,也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而且还和很多国家法律的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不一致。 ■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了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没有沉默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那么自己也可能将身陷囹圄。 ■“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如果出庭作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嫌犯心灵绝望;不予揭发,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显然,大义灭亲理念下的强迫揭发,加剧了法律和情理的冲突,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容易导致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也有损害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事后,哥哥的“大义灭亲”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因为我们的感情,似乎更接受“亲亲相隐”这样一种传统规范。 ■大义灭亲生硬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其恶果远甚于犯罪本身。倘若亲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赖和情感,而充满猜忌和提防,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和睦,必将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须知,从来没有哪个社会因为犯罪而崩溃,但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法律被信仰的前提,是它不能对人性进行无情切割,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亲情、亲属是人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如果为了维护法律的神圣而破坏道德的尊严,那么两者都会被损伤。
国家是由一个个家庭构成的,家庭成员间由亲情维系,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天性。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应该挑战这种基本而天然的情感与伦理。 如果连血缘关系都不可信,那么,还能相信什么。如果连至亲至近的人都要加以提防,无论是作为人,还是作为社会,成本都太高。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
事实上,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是有区别的。在“亲亲相隐”中,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而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也就是公民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因此,西方国家法律不惩罚亲属之间相互包隐的行为,也不惩罚亲属之间“大义灭亲”。 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
我们常说大多数人的权利不能被侵犯,但少数人的权益同样需要尊重。“大义灭亲”的实质在于让少数人――更准确地说是与犯罪者亲近的人――为大多数人的权利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这与常识不符。就如同某些地方召开的公审大会,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羞辱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律回归常识轨道必然意味着法律必然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要做到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剔除“大义灭亲”,一方面是对少数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公正的再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