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6月22日下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分组会上,委员发言认为,泄露举报事项、打击报复举报人,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监察机关应当在制度创新、保障程序、奖励机制等方面,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南振中委员说,泄密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修改,可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抑制打击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前匿名举报仍然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不仅要对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应加强对匿名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在认真总结各地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使用密码为本人代码。监察机关对密码保密。举报人可通过密码查询案件的处理情况”。
他说,草案第46条规定,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和举报情况的,将受到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香港《证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解释,不得披露举报材料的内容或其他任何危害举报人安全的资料。违反者,即属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对修改本法有借鉴价值。鉴于泄漏举报人信息不仅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会对举报人的生命、财产、生活造成威胁和伤害,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难以弥补举报人受到的伤害。建议在条文的表述上引入是否有主观故意的因素。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属于无主观故意的过失行为,适用“依法给予处分”;凡有主观故意的,则一律视为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祖沛委员说,草案第6条作了很大修改,增加了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义务,对实名举报的回复义务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密制度,第46条规定了对泄漏与举报人相关事项、泄露举报信息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很好,内容补充得也很好。但在第5章监察程序中,对这一方面的具体程序,比如如何确定实名举报,如何回复实名举报,回复的内容、形式、时限没有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建议第5章将实名举报如何认定、对实名举报人的回复内容、回复的程序等加以规定,将前面两条的内容具体化、程序化。
邓秀新委员说,第46条关于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条与第48条有很多相近的地方,建议合并在一起。第48条规定的是“泄露秘密的”,举报事件本身就应该属于秘密,并不是应该公开的信息,这两条是可以合并为一条的。具体来讲,第48条在“泄露秘密的”后面,增加“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这样把第46条删去。
马福海委员说,草案第6条第2款规定建立举报制度,并规定对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仅仅这样规定还不足以体现对实名举报的鼓励和支持,建议补充规定“监察机关建立奖励举报人制度”,并健全相关的措施。
责编: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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