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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4月21日消息(记者侯艳 杜希萌)今天(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同时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