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CFP供图
人物档案
汪玉凯,“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对话背景
2013年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实行官邸制。此后,中央纪委发文对“官邸制”和规范领导干部住房等事项作进一步解释。文章指出,要适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专项清理工作,对违规多占超配的,一律清退。
作为解决干部住房问题的全新尝试,“官邸制”的实施意义何在?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其实施中可能面临哪些阻力?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话题专访了汪玉凯。
一些干部“住房腐败”损害党政机关形象
中国青年报:“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的背景是什么?
汪玉凯:2009年年初,我开始着手研究官邸制问题。当时,公众对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以权谋房反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我执笔撰写了《“官邸制”:遏制“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的政策建议稿。2013年7月,这份建议稿上报中央。
十八大后,中央作出转变作风八项规定。2013年6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也再次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福利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我认为,在统筹制定领导干部生活待遇方面,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官邸制。
“探索实行官邸制”被写入《决定》后,受到了广泛关注。
中国青年报: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大致经历了哪些演变步骤?
汪玉凯: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福利分配制度:国家按照公职人员的级别高低配置住房,即使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社会化、货币化的大格局基本形成。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这项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
中国青年报:干部“住房腐败”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汪玉凯:多占、低价套购或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很突出。比如,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有房产25套,广东茂名原市委书记罗荫国有房产67套等。不少地方出现了官员建造别墅现象,甚至在较为贫困的地区。
领导干部利用权力侵占住房大致分为以下几类:超标建房;乱拉资金负债建房;压价购房,索要住房;集体决策,化公为私;倒卖出租优惠住房等。
还有一类“住房腐败”出现在异地任职的官员群体中。近年来,我国加大了领导干部交流和异地任职力度,中央与地方上下互动明显加强。目前,县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人以及纪检、组织、公安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都不能在本地任职,再加上进京领导干部人数的增加等,都为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侵占国家财产提供了机会。
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会为其准备“住所”,干部调离后多数不退。一些省部级干部多处调动、多处占房。退休以后,“住所”也变相成为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可永久使用,还可留给后代。
我们调研中发现:某省一个有29套省级干部住房的大院,现职省级干部住8套,占28%;调离干部家属住两套,占7%;离退休干部家属住17套,占59%;空2套(太大或太旧),占7%。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干部的一些不合理特权必然会引起公众的不满,损害政府形象,也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因此,改革高级干部待遇终身制问题,建立包括官邸制在内的领导干部待遇制度体系,显得十分紧迫。
要实现“流水的干部铁打的房”
中国青年报:官邸制在其他国家以怎样的形式存在?
汪玉凯:美国对民选的联邦、州、市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和市长,法律规定政府应提供官邸,任职期间可享用,任职期满则应搬出。德国实行“官邸制”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法国除政府领导人外,对部长也没有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住房补贴。韩国只有总统、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4个职位有专门的官邸。
这几个国家虽然实施范围不一,但均遵循“任职入住,卸任搬出”的原则。此外,多数国家对部长级以上官员普遍实行“官宅制”,即提供住房补贴,卸任后取消。官邸和官宅都是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租用,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官邸制要实现“流水的干部铁打的房”。
中国青年报:如何确定我国官邸制的适用范围?
汪玉凯: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行政级别挂钩,主要应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我们研究认为,官邸制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等。
中国青年报:除了这四类官员,其余干部的住房问题将如何解决?
汪玉凯: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原则至关重要:一是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自然过渡。二是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住房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能真正启动。
中国青年报:对于异地任职的干部,如何落实其房产的核实、监督问题?
汪玉凯: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在实行官邸制的过程中,还应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考虑到未来绝大多数异地任职的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过房改,因此这些人到新的任职地可以有多种解决方式:一是可选择国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补贴;三是对一些退休后愿意回原籍的官员,国家应制定鼓励政策。
官员的“底”搞清楚,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官邸制
中国青年报:官邸制实施是否应基于对现有干部住房的清理?这部分工作怎么落实?
汪玉凯:建立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首先要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更应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对于干部已有住房清理,应当从几条渠道同时开展。一方面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登记制,以查清干部名下的房产信息。但不少官员的房产不在其个人,而在配偶、子女等名下,所以另一方面要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有作假行为,必须严格查处。只有通过几条途径把官员住房的“底”搞清楚,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官邸制,与房改实现真正对接。“清房”是实施官邸制的前提。
其次要建立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要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公开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国家对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标准、补贴标准,其他级别官员的住房标准,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反映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中国青年报:官邸及公宅的建设、出资、管理,如何实现统筹?
汪玉凯: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按照严格的制度配置设施和修缮。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我认为,对于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
我国过去虽然没有建立起官邸制,但国家所拥有的公房数量比较多。因此,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只有做好基础工作,处理好多方面关系,才能减少实施阻力。
中国青年报:在官邸制的落实中,涉及干部数量、工作量很大,你认为具体操作应由哪个层面、哪些机构负责?
汪玉凯:目前各地以及中央都有相应的机关事务管理局。这个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后勤工作,包括办公房屋建设、配置等。因此,应由其承担相关工作。当然,制定政策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等。此外,我认为,官邸制的实施必须是自上而下,从高层干部开始。只有高层带头,才能彻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