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中国拥有漫长海岸线,却没有一处大洋型海洋资源区。中国海疆被局限在那些散落在太平洋中的岛链之内。比如日本拥有的鳕鱼资源量数以千万吨计,而中国四大经济鱼种之一带鱼,历史上最大年产量仅50万吨,相差了两个数量级。这种绝对量的差距再加上中国巨大的人口因素,平均到每个中国人身上,中国在海洋资源拥有量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世界上著名的渔场大多位于大陆架上,距各国的领海较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各沿海国相继将本国领海宽度基线向外200海里的区域划为自己专属经济区,对位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占世界海洋捕鱼量的94%的产渔区都被划到了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这样一来,中国渔民的合法捕鱼范围就非常狭窄。
对国内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也是国际惯例,中国国内也已普遍实施休渔制度。但这种措施在严重膨胀的捕捞能力面前明显作用有限。广东地区的养江渔场是中国著名的渔场。在实施了三个月的休渔期后,渔场内已经可以看到鱼儿咬尾的盛景。但休渔期一过,三天之后鱼群就被捕捞一空。将东海现有的渔船都动员起来进行捕捞,只需两周,就可将整个东海渔业资源捕捞一空。
海洋污染日益恶化。沿海城市排污入海,导致渔业资源进一步衰竭。1997年,国务院针对中国海洋渔业提出,要实现中国内海渔业的零增长,转而大力发展远洋捕捞业,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中国渔民赴远洋捕鱼。而按照世贸协定,如果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捕捞,必须首先征得资源所在国同意,并交纳一定的资源使用费,还必须遵守资源所在国的相应渔业法规。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其中出现了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规定:在毗邻领海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实施专属捕捞管辖,未经同意,其他国家渔船不准进入该区内从事捕鱼活动。专属捕捞管辖权从彻底上打破了捕捞自由的传统,随后提出的专属经济区概念巩固了专属捕捞的合理性。
介于各国对鱼产品的需求不同,以及捕捞能力的差异,沿岸国会互相签署渔业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许可他国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规定鱼种和作业量,并且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在这种前提下才能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捕鱼。例如,每年中韩双方举行一次渔业共同委员会会议,确定下一年中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和韩国渔船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捕鱼的额度。
中国海洋局研究员周遒麟表示,据他所知中国渔民对赴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规定知之甚少,韩国木浦海洋警察署接受采访时说:“一些船看到有捕捞许可证的船在这个海域收获很大便眼红,因此抱着侥幸心理来此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被捕的话,根据船的大小要交一定罚金。一般50吨以下罚3000万韩元,50吨以上罚款5000万韩元。如果交不起罚金,就会被拘留。
首先应与各海上周边国家签订或修订海上渔业协议,防止冲突扩大和发生船毁人亡的悲剧性事件。同时发展养殖业和恢复近海渔业资源,一个较为合理的渔业结构应该是养殖业、近海捕捞业和远洋捕捞业协调发展,恢复我国近海的渔业资源,改善渔业环境,重视海水增、养殖业的发展,将大量渔民吸引回来,同时加强管理,合理规划,保持近海渔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