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 提问

网友四叶草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那么,到底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受益呢?

小编答

《意见》分门别类,就各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下面,小编就详细说明下这几类将受益的的无户口人员。

首先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要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然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就可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可以看出,《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凡是无户口人员均可根据《意见》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解决无户口问题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公开信息显示,中国有1300余万无户口人员。一直以来,无户口人员都饱受困扰,而《意见》的颁布,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意见》还指出,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会同步跟上。不得不要给新政点个赞!

本文综述自:
      国务院:八类无户籍人员可登记户口 中国政府网 2016-1-14
      公安部等五部门就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