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根据现有的《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1-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而我国现在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至于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拿北京举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或者剖腹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12月2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布出来以后,很多网友都觉得晚婚晚育假就要取消了,真的是这样吗?
小编对比了下现行的人口计生法和此次的《修正案(草案)》,现行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修正案(草案)》中相应的规定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确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
但小编想要提醒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并不是一回事儿,若按《修正案(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长期从事婚姻法的研究工作,她认为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而《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薛宁兰表示,婚姻法和人口计生法并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把它具体化,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在她看来,现在就判断生育假将延长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为时过早。待《修正案(草案)》通过以后,还需要各地的立法机关来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到时候各地立法机关才会讨论到具体的延长或取消的问题,这都需要一个过程。
不管是生育假延长还是独生不奖励,这些都是“全面二孩”政策的相应调整措施。“全面二孩”政策对于人口基数巨大的中国来说,长远来看,终归是一个完善社会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策,还是非常值得人们期待和支持的。
本文综述自:
晚婚假元旦将取消?真相是这样的 人民日报 2015-12-21
计生法草案:生二孩将给予延长生育假等奖励 央广网 2015-12-21
中国将提倡生二孩延长生育假 取消独生子女奖励 人民网 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