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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严格控制死刑,那么我国会实现取消死刑制度吗?死刑制度有何利弊?
冯军: 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的条件,但是应当逐步减少死刑条款,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古代同态复仇观念的一种表现。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确有威慑的作用。限制乃至取消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要求和标志,但是,死刑的存在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即使在西方关于死刑的存废也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一方面要明确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大方向,为减少死刑的适用,直至最终取消死刑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公众在死刑问题上的主流意见,防止欲速不达。

【网友提问】北京的治堵方案,是在拥有几百万机动车,和收到三千多调查问卷的背景下做出的决定,是否有法律对这种权力有限制?如果有,为什么不追究?如果没有,为什么不制定?
刘俊海: 首先,限行的确是对广大公民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中的用益权能的限制,限购是对广大公民买卖合同自由的限制,但是,在北京交通堵塞的情况下,这种限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
关键在于政府限购、限行的行政管理措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别要事先举行必要的听证程序,并且,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前提,避免公众对于政府限购、限行措施合法性的疑问和质疑。
从长远看,我认为,为了缓解北京交通严重堵塞的问题,需要寻求治本之道,尤其是改革和完善城市规划、疏通城市交通的微循环系统、加大公交投入、把有关的政府机关和相关的事业单位,从市中心迁移到周边的郊区卫星城,进而既能疏通公共交通,又不限制广大车主自由购车和自由出行的民事权利。
另外,北京市为了减少交通堵塞现象,还提高了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停车费的收取,及其最终流向,公众也有权利进行必要的监督。
对于广大网友针对政府限购、限行措施的合法性提出的疑问,我个人觉得体现了广大网友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这是一件好事,值得鼓励和支持,这对政府依法行政是一个促进,也是一个监督。

【网友提问】对于可口可乐的“瘦身”事件,很多人表示这是对中国的歧视,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可口可乐钻了中国法律的空子。对此我们将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杜绝国外的公司、企业这种明目张胆的地域性歧视的做法?
刘俊海:网友提出的可口可乐“瘦身”事件是指在价格不提高的情况下,减少饮料的容量,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涨价的行为。但是,由于企业享有依法自主定价的自由,因此,不能否认,企业涨价的行为的合法性。
不过,由于价格不上涨,但是,容量下降,会在客观上导致普通消费者的误解,因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误以为可口可乐没有涨价。
如此以来,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我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应当本着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理念,采取物美价廉的定价策略,善待广大消费者,进而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网友提问】“法”在我国古代即已出现,请问我国古代法制有哪些特点?
冯军: 从国家形成的时候起就有了“法”,我国古代不仅有“法”,而且也有法治。但是,我国古代的法治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本质的不同。古代的法治实践以秦朝为代表,从秦朝22王的教训来看,秦朝的法治实践是失败的。所以,我国古代的法治实践并没有导致我国出现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是清末明初西法东渐的结果。与我国古代的法治模式和法治实践没有关联。在我国古代,我国古代的“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是维护转制统治工具。法律来源于、并服务于专制权力。对国家的权力具有依附性。
第二,古代的“法”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诸权合一。
第三,中国古代的“法”和道德总体上是不分的。维护主流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是“法”的主要特点。
第四,古代自汉代以来,儒家的法律思想总的来说占据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礼出法随是古代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原则。
第五,司法的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具有很强的行政性,没有相对独立的类似于法院的司法机构。

【网友提问】如何进一步规范民商事审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刘俊海: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成为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职责。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民商事审判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民族多样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司法领域存在相应的不平衡;加之,成文法自身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而应遵循法律精神,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民商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但情势所需时,依据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秉持司法良知,遵循经验法则,运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以及程序指导等事项进行斟酌、判断,并最终作出公平、合理判决的权力。
其次,要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审理民商事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裁量的;(三)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的;(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的;(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和补充的;(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网友提问】如何依法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中的渎职行为?
刘俊海: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固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发展观,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一些行政机关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牌照,社会影响极坏。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是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消极监管、被动监管、事后监管。但很少有工作人员被问责,建议依法追究懈怠监管、玩忽职守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治官,遏制官员为谋私而滥权、弄权与弃权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立法者从反面规定了行政权执掌者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分,也包括刑事责任。
在2008年的三鹿事件中,某些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微言大义,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心理震慑能力不可小视。因为,无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还是国务院所属监管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副市长、副省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如县长、区长、市长、省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与地方政府官员的前述解释类似,该条款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部门主管副职领导,也包括部门正职领导。倘若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本人拒绝或怠于引咎辞职,依据《公务员法》第82条第4款,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在《刑法》第408条之一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为消除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平息社会公众对个别监管渎职行为的强烈不满情绪,建议各级司法机关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食品监管渎职罪。其法定量刑幅度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从重处罚。由于该条款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建议有关司法机关积极行动起来,重点查办一批食品监管渎职的大案要案。
建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将典型案例公诸于众,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和全社会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网友提问】如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刘俊海: 治奸宄,用重典。在常态化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要“稳、准、狠”地根据《刑法》规定追究食品犯罪的刑事责任。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惩治力度,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

【网友提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下一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梁 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主要是在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新起点上,需要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问题,着力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我们将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网友提问】如何进一步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刘俊海: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制裁性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食品安全法》第9章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鉴于不少奸商对行政执法抱有侥幸心理,为降低违法收益、提高违法成本,建议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对不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在法定幅度内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度。例如,执法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对不法行为人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时,就可以根据不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处罚到货值金额的九倍甚至十倍。
《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了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禁入制度,他们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扩张解释,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管理人员在内。市场禁入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人就业自由和任职资格的限制和剥夺,会给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自由、财产利益和和人格利益等带来不利后果,因而具有行政处罚的核心特征。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厨师和工人)也应建立相应的市场禁入制度。

【网友提问】根据您的观点,法制宣传教育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现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不是普法的任务将会更重?
姚振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网友提问】如何看待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机遇和挑战?
冯军: 应当看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面临着西方国家行政法所不曾经历过的问题和挑战。我们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了相对完整的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行政权力逐步扩大与控权机制不断完善的演变过程。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够与市场竞争过度与失控的现象同时并存;强化形式法治与推进实质法治的要求同时并存;行政权力过大与行政权力不足的现象同时并存,主张限制行政权力与呼吁加强行政干预的社会需求同时并存(以人权保障为例),主张政府权力有限与要求政府责任无限化的倾向同时并存;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与较长时期内难以消除的前景与社会对平等权的需求不断上升同时并存。这些因素有时相互促进,但更多的时候是相互牵制、相互影响,解决得不好就会阻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新的时期,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面临诸多特殊国情所导致的新的问题、挑战或课题:
第一,关于继续推进思想解放的问题。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全局一样,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新时期行政法治的进步同样有赖于思想解放。应当说,我国行政领域人治与法治并存,人治的力量大于法治的基本状况三十年来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究其原因,就是在思想深处对人治的否定不彻底,导致体制机制上仍然存在诸多妨碍法治取代人治的障碍。从宏观上看,新时期必须继续以改革和开放的心态处理好坚持中国特色与学习借鉴西方有益经验之间的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从微观上看,新时期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增强以及切实保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独立性问题上。这个问题不解决,行政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任何其他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行政法治建设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化。
第二,在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当认识到我国行政法实体控权的任务在整体上并未完成。行政法应当如何区分和对待两种性质的权力扩张:计划经济时期集权性质的权力与新时期防治市场经济弊端的现代权力?
第三,如何在推进实质法治的同时,防止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激进追求在某种意义上走向另一种形式的法律虚无?如何在理想与现实、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人权、现代与传统之间实现和谐,以及防止以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和西方标准的公平正义替代我国现实国情条件下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标准?
第四,如何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以改变行政法治建设实际上由行政机关主导,行政法事实上成为“行政机关所定之法”的问题?
第五,传统行政机关高度集权的模式是否适应新形势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不适应,应当如何变革?现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是否存在过于简单、单一之弊端,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不断丰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行政事务有无必要区分为“政治事务”和“法律事务”,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制约机制?
第六,新时期的国家行政将益发具有“说服行政”、“协商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特征,其命令性、强制性的一面将由“前台”转到“二线”,乃至“深藏不露”,行政法如何适应并促进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化?
第七,是否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私法化以及私法在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作用的研究,防止公法意义上的行政法盲目和不必要的扩张?是否有必要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大陆法系传统和色彩的反思以及加强对英美法系行政法理念与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第八,如何进一步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充分发挥法院在保障和发展行政法上的作用?是否有必要率先在行政审判中实行判例制以及打破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的观念,拓宽行政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与视野,使得司法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国家行政过程,成为某种特殊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第九,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在公众权利意识大为增强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对国家责任性质、功能及其局限性的认识和研究,更加合理地、现实地界定政府的法律义务以及国家责任的范围?
第十,如何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一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以期从整体上解决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网友提问】如何激活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广大食品消费者的民事权利?
刘俊海:为进一步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与补偿功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忠诚地继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三大立法理念,一是惩罚和制裁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三在鼓励消费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直接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间接增进广大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改善社会公共福祉。在一定意义上,消费者行使损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时,不仅是在行使自益权,也是在行使广大消费者的共益权。
食品生产者倘若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倘若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既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1款对消费者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补偿性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又包括原始的直接损失与派生的直接损失(如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律师收取的律师费等)。《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排除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以人为本的主流价值观,某些案件中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还有可能大大超越消费者的财产损害赔偿金额。因此,人民法院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要保护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请求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责任并非相互孤立、相互排斥,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交叉适用。例如,倘若消费者在集中交易市场购买了经营者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倘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又疏于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自律监管,则生产者、入场经营者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均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倘若某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又对这一问题食品进行了虚假代言,则虚假代言明星也与上述责任主体一起对受害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范围既覆盖补偿性赔偿责任,也覆盖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位的规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不法行为人的财产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金和国家罚款罚金时,民事赔偿金和国家罚款罚金都要足额支付;仅在不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金和国家罚款罚金时,民事赔偿金才能优位于国家罚款罚金。由于国家行政处罚权和刑事处罚权的行使力度大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可能导致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同一不法行为人对受害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罚款罚金解入国库后才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充分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应当建立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将国家已经收缴的罚款罚金作为赔偿受害消费者的资金来源。
食品召回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为了尽量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范围,避免成千上万的潜在消费者遭受不安全食品的损害,倘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但要明确,召回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各级人民法院本着“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的原则,对广大消费者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济。

【网友提问】如何理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刘俊海: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食品安全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消费者与责任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填补消费者遭受的损失,维护受害者的民事权利和微观个体利益;行政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监管者与违法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恢复应有的食品市场监管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食品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非互相孤立,毫无联系。三者有机地统一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这根主线,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民事责任发生于横向法律关系中作为平等主体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发生于纵向法律关系中作为不平等主体的监管者和市场主体之间;刑事责任则是国家对市场主体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制裁。刑事责任的制裁与教育功能虽然不同于补偿功能,但有助于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阻遏食品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
三大法律责任的发生根据不同。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产生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产生刑事责任。既然三大法律责任存在着不同的发生根据,当市场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时,三大法律责任原则上并行不悖,分别适用,井水不犯河水。对此,《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刑法》第36条第1款也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就必须强调三大法律责任并行不悖、不能相互替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这六大功能。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罚了不赔、赔了不罚”以及“以行代民、以刑代民、以民代行、以刑代行、以民代刑、以行代刑”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非常错误的。

【网友提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完善这个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梁 鹰: 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1月24日座谈会上指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的、基本的法律都已经有了,今后立法工作的重心将转向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可能难以适应新形势,甚至可能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二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为法律配套的。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有若干条款要求国务院或者地方制定配套法规。确保有关方面及时出台配套法规,是完善法律体系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要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法律体系形成不等于不再制定新的法律,相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还将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今后一个时期,应紧紧围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方面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制度。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社会领域的重要立法项目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此外,还应加强财税立法,抓紧制定增值税法等法律,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充分发挥财税法律制度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调控作用。

【网友提问】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治理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
刘俊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食品生产和销售产业的诚信株连和生死存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权益,涉及我国的“三农”问题,涉及我国食品市场在国内外消费者心目中的公信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成败。《食品安全法》是关系到民生和法治两大主题的根本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大法。该法既关乎全国十三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与财产权益,也关乎我国食品行业的命运,更关乎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与《食品安全法》贯彻不力有密切关系。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网友提问】普法工作开展了这么多年,“六五”普法如何实现创新?
姚振怀:谢谢。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普法工作,我们的工作理念、方式方法的确需要创新。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想首先要创新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第二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六五”普法期间,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重大任务,设计出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活动载体,整合资源、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创立品牌,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第三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善于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立法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听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吸引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公民在有序参与立法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执法办案中,要大力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努力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要结合法律事务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他们理性平和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要突出明法释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教育宣传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善于利用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警示违法后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说服力。要善于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使法制宣传教育的参与性更强、效果更好。同时要大力推动基层普法创新,不断丰富普法依法治理内容和形式,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各地创造的有益做法和新鲜经验,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网友提问】 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应当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冯军: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并在实践中积极推进,但我国还不能说已经建成了法治政府,国家行政活动离法治要求仍有相当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还比较强烈。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当前处于人治与法治并存,逐步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的过渡阶段。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应当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的环境和基础,逐步消除我国缺乏法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利影响。
(2)进一步厘清和深化对政治与法治相互关系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普遍不足的问题。
(3)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以法治的体制机制“倒逼”政府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牢固的依法行政观念以及自觉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网友提问】近期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请问,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梁 鹰: 我们已注意到近期社会上对“醉驾入刑”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我个人认为,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其出发点是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以及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刑法中相关条文的规定是很清楚的,实践中醉酒驾车标准也是十分明确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网友提问】如何看待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
刘俊海:法治既具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我国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都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结果。但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时要避免水土不服的南橘北枳问题,避免照抄照搬。

【网友提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请问,它包括哪些内容?
梁 鹰: 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从法律体系的层次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各个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说,还有更多数量的规章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中国大陆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从法律体系的部门来看。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两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帅,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第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第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第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第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网友提问】请问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姚振怀:谢谢您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六五”普法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立足我国国情,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汲取养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推出精品、创出名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要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发挥大众媒体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丰富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网友提问】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有哪些?
冯军: 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成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起来,法对行政的支配地位在理论上和总体上得到确立;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为指向的基干法律,建成了全面覆盖国家行政领域各种社会关系、多层次的行政法体系,国家行政活动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发展了对行政的多元监督体系,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系统建立了一套政府法制工作体系,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政府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增强。把依法行政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既解放思想又照应现实,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重视国外经验,以自上而下和渐进方式培育依法行政的土壤和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和经验。

【网友提问】如何看待我国商事立法体系?
刘俊海: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商事立法。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这些商事立法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的今天,我国的商事立法,也应当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我国商事法律的本土化与现代化,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美国金融危机给全世界金融市场监管带来的反面教训。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司法救济,也应当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立的态度,公正地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还应当严格规范执行行为,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尊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执行程序中,绕开审判程序,擅自追加被执行人。

【网友提问】依法行政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
冯军: 在民主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手段和重要保障之一。依法行政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法律对于行政的支配关系。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民主,是国家行政听命于民、服务于民,其核心是政府守法。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大力摒弃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论以及法治有害论等错误的思想观念。

【网友提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一个较短时期内形成的,请问,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梁 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仅仅用了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成绩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
第一,这个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积极稳妥构建逐步形成的。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恢复重建国家秩序、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历程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交织叠加、集中体现,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之复杂、任务之艰巨,克服的困难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这个法律体系是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形成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立法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展开。
第三,这个法律体系是多层次并进,各个立法主体共同努力形成的。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们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共同推进。三个层次的立法主体按照不同立法权限,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到2010年底,我国已有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适应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第四,这个法律体系也是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世界法制文明成果形成的。30多年来,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在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同时,以科学的精神和世界眼光对待人类文明成果,注意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吸收人类法制文明成果。

【网友提问】如何看待民事纠纷解决体系?
刘俊海: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讼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发生争讼的,适用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的调解,依调解主体身份之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前者是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调解,后者是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包括行业协会、投资者协会)出面主持的调解。
从理想目标来看,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依次递减,构成了“金字塔”型结构。其中,绝大多数民事争讼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此友好协商成了金字塔的塔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尝试调解(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途径。此外,调解还是仲裁和诉讼机制中的必经程序。因此,调解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仅次于友好协商。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果,而且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则民事争讼提交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如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未果,又缺乏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民事争讼只能诉至法院。诉讼成了解决民事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居于金字塔的塔尖。

【网友提问】“五五”普法期间开展了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我觉得形式不错,请问“六五”普法期间,有没有什么好的形式来普法
姚振怀:你说的“法律六进”是我们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一项主题活动,希望通过这六进,把法律送到社会的各个地方、各个领域,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六五”普法期间,我们将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成功经验,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对于机关,要着眼于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重点进行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对于乡村,要着眼于提高农民法制观念,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和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意识培育;对于社区,要着眼于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结合和谐社区建设,重点进行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自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对于学校,要着眼于培养青少年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结合公民意识教育,重点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教育;对于企业,要着眼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以及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对于单位,要着眼于促进单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结合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重点开展与单位事务和单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要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的特点,制定完善每一进的目标、内容和方式方法,分类建立“法律六进”示范点,完善“法律六进”推进制度,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完善工作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法律六进”取得实际效果。

【网友提问】“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哪些?怎么才能做好他们的普法工作?
姚振怀:谢谢你的问题。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六五”普法期间,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健全完善理论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学法档案、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要切实加强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要切实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切实加强农民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网友提问】吴邦国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请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哪些重大意义?
梁 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网友提问】为什么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冯军: 我国为什么必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除国家民主性质的要求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改革开放前30年,特别是“文革”历史教训的总结和反思;
二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反右和把法治一律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开始,到60年代国家陷入“文革”十年动乱,使执政党和全社会切身认识到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极端重要性。正是由于看到破坏法制的严重后果,邓小平早在70年代末就指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非常精辟,点出了法治的精髓和要害。改革开放前后两个30年的对比无可辩驳地证明:法治亡,则国乱民穷;法治兴,则国强民富。
如果说回顾历史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思想动力,那么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客观基础。大家都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换言之,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同步建设法治。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首先做守法的表率,这就是为什么执政党和国家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政府的由来。

【网友提问】依法行政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
冯军: 在民主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手段和重要保障之一。依法行政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法律对于行政的支配关系。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民主,是国家行政听命于民、服务于民,其核心是政府守法。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大力摒弃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论以及法治有害论等错误的思想观念。

主持人:好的,谢谢冯副所长的发言。我们今天活动的视频部分到此结束,下面嘉宾们会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中国网络电视台将进行图文直播,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冯军:第七,新时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应当警惕依法行政形式化或者说“依法行政形式主义”的倾向,防止依法行政变成人治的另一种表现(例如,偏离法治实质,搞十分繁琐和形式化的法治指标等)。设立一些必要的指标是有益的,但衡量依法行政好坏的归根结蒂不是人为设定的指标是否在形式上得到实现,而是社会评价和普通民众的感受。我们是否建成了法治政府,不在于在微观层面有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在于政府守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守法的整体形象是否牢固地在社会上确立起来。从这一点上看,解决“一把手”依法行政的问题尤为关键。形成监督和保障“一把手”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将是我国新时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主攻方向之一。

冯军:第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党委、人大、法院、专门机构以及社会舆论在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除各种政治、社会和内部监督机制外,要特别注意发挥法院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冯军:第五,要探讨和试行若干加强、完善和发展行政系统内部权力分工制约的新机制。如深化对首长负责制的认识,根据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区分首长自由裁量范围,对政治性强、宜由首长通过问责制承担政治责任的事务,实行比较全面和实质性的首长负责制,而对事务性、专业性、法律性强的事务,首长不实际决策,尊重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决定,主要负政治和法律监督之责等;再如,行政机构设置,能否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根据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不同职能,设立一些运行机制各有特点的行政机构,特别要在首长负责制的大原则下,研究建立合议制机构或机制的可能性。未来行政机关行政裁判的职能将显著增强,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而运用传统行政程序行使行政裁判职能不利于提高此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未来可否考虑在行政系统内选择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进行成立新型行政裁判机关试点。

冯军:第四,要着力完善行政法体系,在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的显著成就。建议把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法和颁布实施《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法通则条例》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依法行政的标志性任务之一。这也是是否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指标性因素。在全国性制度未出台之前,应当允许和鼓励各地先行一步,探索有效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增强行政公开性、透明度和参与性的经验。在执法上要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文明执法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执法的教育和指导作用,避免机械执法、宽严失当。

冯军:第三,要在巩固对具体执法环节、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侵害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逐步把重点转向更高的行政层级、转向行政决策环节;在继续重点防范行政侵权违法行为、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之外,把树立行政机关法治、亲民、廉洁、高效的形象,努力回避违法和不良行政的嫌疑明确确立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形象义务、避嫌义务),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

冯军:其次,要把依法行政与良好行政紧密地联系起来,把良好行政的要求和标准加入到关于依法行政的指导规范中去。在学理上,依法行政与良好行政、廉洁行政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在老百姓眼里,两者是一回事。良好行政更多地反映了依法行政的实质内容。

冯军:新时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即将依法行政视为法制工作部门和具体执法部门的事情,没有切实地把依法行政摆到全局和大局的战略位置上,遇到一些难办的现实问题时,不是按照法治的思路出点子,想办法,而是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和依法行政,把政治和法治片面地、人为地对立起来。“无事讲法治,有事讲政治”的观念和习惯不破除,依法行政难以真正落实。

冯军:依法行政,即行政法治或政府法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政府而言实际上是一场“自我革命”。这种新型的、我们还不很熟悉的行政模式在各个方面对国家行政活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目前还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换言之,还不能说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在国家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人治的现象和因素是比较普遍的。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引领型的发展道路,依法行政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因素与西方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不利于依法行政的主客观因素较多,树立法律的权威至今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主持人:好,谢谢刘所长的发言。下面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发言。

刘俊海:特别是最近广大社会各界,包括网友关注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这个方面,最高法院也正在起草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标准和规范,现在正在学术界内部征求专家意见,我个人觉得这个大体的框架是可行的。总而言之,一个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还有行政规章等多个法律规范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已经形成了。我相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推动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必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

刘俊海:最后一个法律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包括《人民调解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还有就是规范商事关系纠纷的《仲裁法》,这些法律实际上都是为了更好的、更加公证的、快捷的化解各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构件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都起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广大网友,有的对于仲裁还不太了解,仲裁比诉讼程序我认为有很多得有点,比如它是一裁终局,而且省时、省力、省钱,而且保守秘密,不得公开审理。那么这些就使得仲裁在解决商务纠纷方面有它独特的魅力。

刘俊海:第三个问题,补充谈一下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今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有的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官也关注,说司法解释是不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吴邦国委员长提到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是呢,究竟司法解释算不算,好像报告当中没有提到。我后来认真学习了吴邦国委员长的工作报告,他用的词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认为这个“等”后面所跟着的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本身也包括司法解释。虽然立法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但是呢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人民法院、授权最高法院在法律的适用当中可以做出相关的解释,所以关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方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个人觉得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当然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与时俱进,特别是随着新法律的出台,随着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实施,需要经常性的进行研究和调演,没有的司法解释应当尽快出台。

刘俊海:第六类,刑法类。我们的立法机关近年来加快的对刑法的修整的步伐。特别是今年的《刑法行政案(八)》,及时加大了对于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从今年5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酒驾入刑,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提高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广大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发挥了强大的规范和引导功能。

刘俊海:第五类,社会法类。包括《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有正在研究中的《精神卫生法》。前一段在网站上流传甚广的关于武钢的某一位工人,后来是住进了精神病院,出来以后又被强制收治,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空白的问题。如果有了《精神卫生法》以后呢,这些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

刘俊海:第四类的是经济法类,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的税法,《电信法》、《粮食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广告法》、《邮政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健康的运转,比如说就《广告法》而言,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现在也出现了很多的互联网广告,但是网站在对于有些企业,或者商户进行排名的时候,那么网站是不是一个广告的发布者,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屡有争论,针对这个问题,新的《广告法》将会全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既保护广告业者,包括广告的发布者,包括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权利,也保护广大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刘俊海:第三,行政法类。包括我们已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还有大家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防动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兵役法》、《药品管理法》,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等等,这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权的运转,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法制型政府具有根本的重要意义。

刘俊海:第二个问题,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分类。在学术上的争论比较大,有三分法、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分类,也有六分法,就是《民法》、《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但是现在我们立法机关和学界比较工人的一种分类是七分法,也就是《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类,第二就是民法、商法类,第三是行政法类,地四是经济法类,第五社会法类,第六刑法类,第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就《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类有很多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还有国家赔偿法等等。那么这些在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害的时候,都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上的救济。

刘俊海:第二个民法、商法类。我们现在在民法体制上不是采行民法典与商法典相提并论的这种民商分立的默示,而是采取了民商合一的模式,所以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民事立法方面,我们出台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有相关的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也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加大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应当是未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解决的重点问题。

刘俊海:先看第一个问题,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立法工作就可以就此打住,就可以在现有的立法程序上睡大觉,这个观点当然是错误的。应当说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旧法律,及时制订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新法律,仍然是一项非常检举的立法任务。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们的立法工作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放到法律法规配套的制度建设上来。同时还要制订一些新的法律,比如说修改教育法、修改预算法、修改民诉法,这些都是当前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非常关注的问题。比方说如何控制三公支出,包括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公费招待,这也是公众非常关注的,本应该由预算法解决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也非常关注制度建设问题,他在谈到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关系的时候,他说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有力基础上,继续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促进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建设等方面急需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改工作,力求体现工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我个人觉得胡总书记的讲话,实际上就勾勒出了未来我们立法工作的宏图。

刘俊海:我非常赞同刚才两位领导的专题发言,围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再补充谈三个方面的学习体会: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方向是什么?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的划分。第三,关于司法解释是不是也是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

主持人:谢谢姚副司长的发言,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发言。

姚振怀: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三月转发了“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我们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的监督下,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姚振怀:三、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到2010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1个市(地、州、盟)、1856个县(市、区、旗)全面开展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各地积极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行政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基层依法治理活动形式更加丰富。各部门、各行业结合自身职能,围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积极开展各种行业依法治理专项活动。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提升了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提高了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姚振怀:二、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中宣部、司法部联合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下发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学法用法指导意见,促进重点对象普法的深入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带动和促进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处理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姚振怀: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广泛传播。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体公民对宪法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基本内容、基本精神有了更加深入系统的了解,全社会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氛围更加浓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姚振怀:自1986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监督和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普法工作者辛勤努力,五个五年普法规划顺利实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好,谢谢梁副主任的发言。下面有请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长姚振怀发言。

梁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提供更加扎实的法制基础。

梁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历史性成就。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对此作了重申。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表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向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的深刻转变。

梁鹰: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梁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到2011年2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梁鹰发言。

主持人:今天是网上系列谈活动的第二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民主法治篇,我们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法学专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回答网友提问,希望能够对广大网友提供有益的帮助。在这里,向各位嘉宾对我们这次活动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

主持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隆重热烈地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对于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意气风发地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七一”前,中宣部宣教局将会同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文明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光明网、中青网等百家网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主题,举办网上系列谈活动,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

中国网络电视台:6月2日(星期四)上午9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姚振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将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并回答网民的提问。敬请关注!

中国网络电视台: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中国网络电视台推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网上系列谈”活动,邀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文化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分别从经济、民主法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并与广大网民进行在线交流。该活动由中宣部宣教局主办,中国网络电视台承办,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文明网、光明网、中青网等百家网站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