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救治教授,除了差钱还差什么?(2009.11.19)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16: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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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倩:教授张在元与武汉大学签了四年的约,就在合同期满的时候,张教授身患不治之症,这个时候他已经丧失了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也欠了一大笔医疗费用。可此时武汉大学宣布不再与他续约了,岩松您觉得武汉大学这么做,从法律上来说,对于张教授有没有过不去的地方,有没有作错的地方?

评论员 白岩松:

中国人常说一句话,叫做事要合情合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件事也许武汉大学做的是合理的,但从大家接受程度来说不合情,也就是说伤了张教授,也伤了所有的看客。

,武汉大学最关键的错误集中在一点上,那就是不该在几个人既是手捧鲜花去到病房里告诉给教授,说你被解聘了,大家会觉得残忍。不管你说是不是手捧鲜花都是错了。

但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也许他没错。那么从现在大家骂武汉大学的角度来说,百分之百的火力、棒子、责骂全来了,但是武汉大学只应该承担其中20%的责骂,那么剩下80%他在替谁挨骂呢?在替目前极其有漏洞和薄弱的社会保障以及用人合同、用人方式的漏洞百出,这80%是真正该骂的,我觉得武汉大学是替这些东西在背80%的骂。

主持人:你刚才说合情合理,没错,就是说这个人情也要考虑进去,但是当法律合同摆在那儿的时候,为什么还要把情的因素考虑进去?

白岩松:

不,我觉得这个情要考虑。不光有中国具体的因素在里边,中国本来就是在长期以来更讲情的不讲理的,但是现在慢慢的法、理在占上风。说一句不太中听的话,每一个人都要做好准备,也许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要朝着更加讲理的方向去,也许非常冷酷,但是法律、合同、理性,理是非常重要。但是不可否认现在是过渡期,情面很重要,刚才说了一句话,不仅伤了张老师,他的家属,也伤了我们看客,觉得有一种兔死狐悲或者怎么样这样一种感受。

可是具体回到合同,我觉得合同很重要,我给大家看一下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在张老师跟他签的合同不是一个全职的合同,张老师的关系并不在武汉大学,而在广州自己的单位或者在什么地方。在合同里有这样一句话,虽然张老师一进学校的时候不拿工资,不拿奖金,但是有合同上说,武汉大学每个月向张老师提供一万元的薪酬。张老师的夫人已经说了,武汉大学承担了进普通病房之前50多万元的费用,而武汉大学自己说,给了16万多的薪酬,打在卡里,因为他只工作了一年,接着承担了60多万的医疗费用,而且千万别忘了一点,目前张老师依然是在武汉大学的中南医院在继续进行治疗,所以我觉得看到这个事情,刚一开始看到标题我也很心痛,目前的确是看到标题就会痛苦或者气愤,但是看完这样一个很气愤的标题之后,再仔细去看的时候觉得必须理性起来。

主持人: 张教授的法律代理人所援引的依据就是民政部的一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其中有两条律师认为不能解聘。但问题是“解聘”本身这个词就有着模糊的意义,什么叫解聘?就也许合同期没满的情况下叫解聘,那这个适不适合张老师呢?

白岩松:

我觉得现在的确还留了几个疑点要考虑,比如说武汉大学有没有去修改合同?因为现在一个小细节,在这个合同上日期有所变更,虽然这不是最关键的,因为即使武汉大学修改了这个合同,也只不过向后推迟几个月而已,不是最关键的,但这涉及到武汉大学诚信的问题。而悲剧的是,张老师和妻子这份合同找不到了,现在只剩下武汉大学这份(合同),武汉大学(这份合同)上的确有修改的痕迹,但是双方就认定了修改,盖了公章,没有张老师的签字。这是第一个疑点。第二个疑点很重要的因素就在这儿,我们来理解这个制度,民政部说的是: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是不得“解聘”,但这是“合同到期”。

还有第二个问题,这个是否针对的是非全职合同?假如要是非全职,你的关系都不在武汉大学,受聘人员到底指的是什么?整个所有关系都在里边,并且是全职工作的,还是像张教授这样他的关系不在这儿,而且非全职合同是不是也适用民政部这个规定?

这里的确存在这一点,我觉得非常同情,但在同情的同时,张老师的夫人提出的那句话我觉得很难实现,她说的也像其他人一样的待遇,其他人是谁?因为武汉大学绝大多数的老师一定跟张老师的境遇是不一样的,因为一定是全职的或者会有聘用更详细的合同。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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