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骗了原告骗被告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11: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焦点访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起案件中,同时送达了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判决书,一份给原告,一份给被告。给原告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对原告有利,给被告的判决书对被告有利。如此荒唐的事情怎么会在人民法院发生,又是什么人导演的呢?

  

    记者看到,这两份判决书不仅主文部分不同,而且判决内容和排序也不相同。对此,这个案件的审判长陈新华解释说,他把判决书发错了;而荆州中院解释说,判决书是陈新华私自制作的。据了解,6月4日,荆州中院已经对陈新华做出开除公职的处理。记者经过调查后发现,对于这两份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法院盖公章的人不管,庭长不管,分管院长也不管,而且,陈新华超时限办案两年多,荆州中院也一直没人过问。据原告反映,他向陈新华提供过一个关键证据,可是向省高院移送案件时,这个证据却找不到了。采访中,记者希望看看审判委员会笔录,可是荆州中院说笔录也不见了。虽然如此,荆州中院的领导仍然认为,他们的管理没有漏洞。

  

    据了解,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999年受理的这个案件,前后经过了5年多时间,荆州市中院两次下达判决书,原告两次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反反复复之中,最终上演的却是同一个案件两份不同的判决书的荒唐事。

  

    [详细内容]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关注的焦点如果说用“荒唐”二字来形容,似乎一点也不为过。您现在在大屏幕上看到的是两份判决书,这是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起案件中,同时送达的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判决书,一份给原告,一份给被告,给原告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对原告有利,给被告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对被告有利。如此荒唐的事情怎么会在人民法院发生?又是什么人导演的呢?

  

    


有一种说法,吃了原告吃被告。而记者在荆州市采访期间,一些知情的群众说,这两份荒唐的判决书可以称得上骗了原告骗被告。两份判决书的案号一样,判决时间也相同,是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但是两份判决书不仅主文部分不同,而且判决内容和排序也不相同。最明显的是给原告的判决书中第三条,判决是“被告赔偿原告的设备损失费20000元,衣物损失1000元”。而给被告的判决书中却没有这样的内容,第三条变成了“原告退还被告30万元押金”。两份判决书给原告的对原告有利,给被告的又对被告有利,真不知道法院怎么执行。调查中,记者听说判决书的不同是原告发现的,于是记者找到了案子的原告杜元柏,可是他却顾虑重重。

  

    原告杜元柏:对不起,我现在还不能跟你汇报这个事,因为我还有案子在它那儿审理。

  

    原告说,因为案子还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不便接受采访。而被告也去了外地,所以记者接通了被告律师的电话。

  

    被告律师唐庚:我跟你讲,你找杜元柏去,我是和杜元柏相对一方的。

  

    记者(喻晓轩):我知道,

  

    被告律师唐庚:就是很多情况我也不清楚,我不愿意介入进去。

  

    现在,记者只能去找案件的审判人员。从判决书上看,案件是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庭,也就是知识产权庭审判的,审判长叫陈新华,两位审判员分别是钱振华和徐峰。

  

    记者:请问这儿是经(济)三庭吗?陈新华是在这儿办公吗?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对,在隔壁办公。

  

    记者:在隔壁办公,他现在人在吗?

  

    荆州市追击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不在,他出了错,人怎么还在呢?

  

    记者:他怎么了?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院里已经处理了。

  

    记者:负责这个案子的除了陈新华,还有两个审判员,一个叫钱振华,一个叫徐峰,他们在吗?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出差了,跟我们刘庭长出差了。

  

    记者:有没有跟他们的联系方式?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不需要跟他联系,我跟他有什么联系的?他出差。

  

    记者:大概什么时候他能回来?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不知道。

  

    


所有跟判决书有关的人,或找不到,或顾虑重重不愿意说,这让记者感到困惑。为了弄清真相,记者再次找到了案件的原告杜元柏,经过反复做工作,他同意向记者介绍情况。据了解,原告杜元柏从1999年开始打这个官司,2000年荆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杜元柏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做出裁定,发回荆州市中院重申。而重审的结果是三年之后,2003年12月,双方当事人接到了两份荒唐的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今年元月又一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原告杜元柏:省高院承办的法官叫严浩,就跟我讲,调解意见出来没有?我说我们有一个调解意见,其中说到两万一的时候,那个法官说没有这一项。

  

    记者:你这两万一是指什么呢?

  

    原告杜元柏:指它的设备损失赔偿两万,衣物损失赔偿一千,当时承办法官说,你没有这一项,我说不可能。

  

    记者:他说什么地方没有这一项?

  

    原告杜元柏:就是我们的判决书没有这一项,我们的判决书有这一项。对方被告那一份和省高院的那一份没有这一项。

  

    因为这次上诉,杜元柏发现了判决书中的蹊跷,案件也因此又一次被发回荆州市中院重审。

  

    记者: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事情怎么解释?

  

    原告杜元柏:刚开始解释就是说他(陈新华)搞错了。

  

    记者:搞错了?

  

    原告杜元柏:对,搞错了,就是在拿的时候拿错了。

  

    这个案件的审判长陈新华在法院工作了20多年,这样一个老法官发错判决书似乎说不过去,经过多方打听,记者找到了陈新华的家。

  

    记者:请问陈新华在家吗?

  

    陈新华:你是谁呀?

  

    记者:我是电视台的记者,想找他了解一下情况。

  

    陈新华:先去找他们(法院)去。

  

    记者:那边我们也要找的。

  

    


怦地一声关门后,无论记者再怎么按门铃,也没人理会。看来只有去找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据了解,6月4号,也就是记者到达后的前两天,荆州中院已经对陈新华做出了开除公职的处理。

  

    记者: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会有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呢?

  

    张忠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之所以出现两份判决书,就是因为他私自制作的缘故。

  

    按荆州市中院的说法,判决书是陈新华私自制作的,那么判决书上法院的公章他又是怎么盖出来的呢?

  

    记者:要送达的文书,在送达之前是在你这儿盖章是吗?

  

    陈明银(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

  

    记者:就你一个人负责这个事情吗?

  

    陈明银:就是,对。

  

    记者:就一个人负责?

  

    陈明银:对。

  

    记者:那你这个在盖章之前,需要不需要把送达的文书和原稿进行比对?

  

    陈明银:内容,我们就没有资格来审查它的内容。

  

    记者:判决内容和主文你不需要比对。

  

    陈明银:我不需要比对。

  

    判决书是很严肃的,既然管理公章的人不用核对,那么荆州市中院总该有人对送达的判决书进行审核吧?

  

    记者:按照你们院的规定,送达的法律文书和审判委员会这个意见是否一致,这个由谁来审核?

  

    张忠斌:这个由承办人来审核。

  

    记者:承办人审核?

  

    张忠斌:对,对。

  

    记者:除了承办人,还有谁来负责审核呢?

  

    张忠斌:就是按目前的规定是由承办人负责。

  

    


记者:那就是说陈新华所在庭的庭长不用审核?

  

    张忠斌:按庭长的话,就是规定的话,没有这个规定。

  

    记者:分管院长也不用负责是吗?

  

    张忠斌:不用负责。

  

    对要送达的判决书,盖章的人不管,庭长不管,分管院长也不管,难怪这么荒唐的判决书能通畅无阻地盖上公章,并送达给当事人。荆州中院这样宽松的管理让记者感到惊讶。

  

    记者:你怎么去避免像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呢?你在内部的管理上,你没有任何制度?

  

    张忠斌:这一点就是说极少数人,主要是因为素质的问题,职业道德的问题,就是极个别人的事情。我们制度的约束,它是一种他律机制,更多是靠自律,如果自律崩溃以后,他律是没有多大作用的,这是一个常规的问题。

  

    按张副院长的这种说法,判官判案要靠自律,不知道人民法院审案的严肃性、公正性又如何来保证?既然法院强调陈新华的行为和他们的管理没有关系,那么我们来看看案件审理中另外一些不正常现象。陈新华接受这个案子是在2001年5月,两份判决书上的判决时间是一年之后的2002年11月,而当事人接到这两份荒唐的判决书的时间,又是在两年之后的2003年12月。从2001年5月到2003年12月,陈新华这个案子审了两年零七个月,大大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审结的期限,而这样的超时限办案,两年多来,荆州中院却一直没人过问。

  

    记者:那么这么长的时间,一份法律文书没有送达,没有盖章,那么作为经三庭的庭长,他是否应该过问呢?

  

    张忠斌:这个作为庭长应该是过问的。

  

    记者:那他有没有过问?

  

    张忠斌:这个目前我就不清楚了。

  

    陈再国(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查室主任):审理期限长达两年七个月之久的这个行为,是一个故意拖延办案的行为。因为他作为一个老法官,他违反了常用的法律,这就是故意的。

  

    陈新华故意拖延办案没人过问,弄出两份荒唐的判决书也没人知情,在这样宽松的环境下,案件审理中出现一系列荒唐事也就不足为奇了。据原告反映,他向陈新华提供过一个关键证据,可是向省高院上诉时,这个证据却找不到了。

  

    原告杜元柏:因为这个证据是非常有利的,而且对我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个关键性的证据。

  

    陈再国: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件上诉以后,他(陈新华)没有随案移送,最后我们在调查的时候,通过调查才把这个证据找到。

  

    采访中,记者希望看看审判委员会笔录,可是荆州中院说,笔录也不见了。

  

    记者:这个审判委员会的笔录应该保存在哪里?

  

    陈再国:保存在卷宗里面,在附卷里面。

  

    记者:在附卷里。

  

    


陈再国:审判委员会笔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资料。

  

    记者:那现在你们调查当中,这个审判委员会笔录在什么地方?

  

    陈再国:没有找到。

  

    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陈新华在审理这个案子时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对于他的随心所欲,荆州市中院的管理制度看来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可即便这样,荆州市中院的领导似乎对此不以为然。

  

    记者:那你觉得现在出了这样的问题,陈新华他是钻了什么样的空子呢?

  

    张忠斌:这不属于钻空子,我们是没有空子可钻的,是他自身的素质问题。

  

    主持人:据了解,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了这个案件,前后经过了五年多的时间。荆州市中院两次下达判决书,原告两次上诉,湖北省高院两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反反复复之中,当事人最终却得到了同一个案件的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因为此案的审判长陈新华拒绝接受采访,到底为什么要炮制两份判决书记者也无法搞清。不知这背后究竟还有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

  

    6月初,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炮制两份荒唐的判决书的法官陈新华开除公职,但是此事的出现显然不能简单地以某位法官的个人素质来解释,更不能以一个法官被处理就万事大吉。重要的是应该认真地分析原因,而不能像荆州市中院的那位副院长那样,坚持声称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什么漏洞可钻。只有认真地总结教训,查找漏洞,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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