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一案五审何时了(总第3406期)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11: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重庆人刘孟拥几年前来到贵州,靠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1997年,刘孟拥向福泉市物资总公司赊购了一辆中巴车跑起了客运,一家人一心指望着能靠这辆车过上好日子,可是,好日子没过多久,车就被法院找理由扣押变卖了。如今6年过去了,刘孟拥一直在反复上诉,为自己讨个说法。 1997年7月份,因为刘孟拥赊购的这辆中巴车没有按合同及时付清余款,被福泉市物资总公司告上了福泉市人民法院。当时的被告是刘孟拥的哥哥刘孟全,因为刘孟拥的购车手续都是委托哥哥代理的,了解这些情况之后,法院将刘孟拥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开庭。经过调解,福泉市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做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旦刘孟拥付清车款,车的产权即归他,与刘孟全没有任何关系。在法院的监督下,刘孟拥按调解书的要求继续支付余款,可就在车款马上要全部付清的时候,车却被扣了下来,法院硬要把判给他的车拿去给刘孟全抵债。没过几天,中巴车就被法院低价卖掉了。据了解,法院当时并没有按照规定将车进行公开拍卖,而且其中的一笔变卖款竟然给了卖车方----物资总公司。按法院的说法,是物资总公司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但事实却是法院先扣的车,物资总公司后来才提出申请。而且在车被扣押前5天,物资总公司就已经得到了中巴车的变卖款。面对不公的判决,刘孟拥在此后的日子里反复上诉,而案子在同一个法院又反复做出了5次判决。每次刘孟拥申请赔偿,福泉市人民法院都能找到辩解的理由。现在刘孟拥仍然没有讨回自己的钱和车,而不得不借钱支撑着一家火锅店,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刘孟拥的案子,历经了经济庭、民庭、审判监督庭等多名法官的轮番再审,如今已经6年多了,法院的最后判决不知又要等多久,刘孟拥的损失什么时候能回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全文如下:

  

    重庆人刘孟拥几年前来到贵州,靠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1997年,刘孟拥向福泉市物资总公司赊购了一辆中巴车跑起了客运,一家人一心指望着能靠这辆车过上好日子,可是,好日子没过多久,车就被法院扣押找理由变卖了。如今6年过去了,刘孟拥是车去钱空,那么法院卖车到底有没有道理呢?刘孟拥一直在讨说法。

  

    


1997年7月份,因为刘孟拥赊购的这辆中巴车没有按合同及时付清余款,被福泉市物资总公司告上了法院。当时被告是刘孟拥的哥哥刘孟全,因为刘孟拥的购车手续都是委托哥哥代理的。了解情况之后,法院将刘孟拥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开庭。经过调解,福泉市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做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旦刘孟拥付清车款,车的产权即归他,与哥哥刘孟全没有任何关系。在法院的监督下,刘孟拥按调解书的要求继续支付余款,可是就在车款将要全部付清的时候,车却被人扣了下来,这个时候离法院发出调解书才刚刚两个月。法院却硬要把判给刘孟拥的车拿去给哥哥刘孟全抵债。刘孟拥马上找出调解书,赶到法院向执行庭的法官说明情况。

  

    法院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可是执行法官对法院自己做出的法律文书却视而不见。没过几天,中巴车就被法院以5万8千元低价卖掉了。而当时这辆车才刚刚跑了不到一年,为此刘孟拥前前后后已经花去了十多万元。自己借来的这些钱眼看着打了水漂,刘孟拥决心在律师的帮助下找回一个公道。一年多之后终于盼来了法院的再审,可是,判决结果却给了刘孟拥当头一棒。法院认为1997年的调解书无效,驳回了刘孟拥的申诉请求。这么看来法院是认定他们的执行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这一点,当时负责执行的田儒学法官更是坚信不疑。按照田儒学的说法,他执行扣押的程序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的。而刘孟拥对此不仅没有反对,甚至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后来还亲自与买车的人讨价还价。田儒学口口声声要记者看卷宗,然而他也许忘记了,卷宗里分明有刘孟拥提醒法院执行错误的声明,在卖车时的笔录中更是清清楚楚地写着,刘孟拥不愿参加,根本就没到场。不仅如此,法院当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将车进行公开拍卖,而是急急忙忙地把车变卖了。其中的一笔变卖款竟然给了卖车方----物资公司。原来,除了哥哥刘孟全的欠债,卖车还物资公司的欠款看起来似乎更说得过去。

  

    


按田法官的说法,是物资总公司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是物资公司先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后予以执行。而据记者调查,法院下达扣押令的时间是1997年10月8日,申请的时间反而是19天后的10月27日。也就是说,法院是先扣的车,物资总公司后来才提出申请,更为荒唐的是,在车被扣押前5天的 10月3日,物资总公司就已经得到了中巴车的变卖款。看到这样漏洞百出的卷宗,就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不敢相信。既然如此,物资总公司的所谓执行申请的来历就说不清道不明了。当然这一切,刘孟拥是不会知道的,不但他不会知道,除了法院的人,其他人也很难知道,包括记者,所以田法官才敢理直气壮地当面说谎。而不管怎样,刘孟拥打赢官司的信心并没有因为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受到影响,他决定通过检察院向法院进行抗诉。

  

    由于检察院认为再审的判决错误,提起抗诉,法院对案子进行了第二次再审,在2000年8月经公告生效的判决书中,法院维持了调解书的内容,中巴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刘孟拥,到这时候,官司已经打了整整3年。既然是法院执行错了,法院就应当进行赔偿。但就在刘孟拥满怀欣喜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却被告知福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查有了一个重大发现。原来,1997年,当事人之一刘孟拥的哥哥刘孟全已离开福泉,调解书没有送达,这也就意味着,第一次调解和前两次再审都毫无意义。而这样一个必要的法律程序,竟然是事隔3年多才被突然发现。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调解书没有送达是事实。法院找到了第三次再审的理由。2001年12月法院终于又有了说法,不过,这次判决的结论除了撤销前两次的判决书,车该怎样处理却只字未提。这份让人无所适从,极不严肃的判决书,让刘孟拥不得不又多浪费了1年4个月的时间。此时4年多过去了,中巴车已经被转了好几道手,原本指望靠这辆车过上好日子,哪知道车天天替别人赚着钱,而刘孟拥自己却不得不借钱支撑着一家火锅店,维持一家人的生活。打赢这场官司成为他们生活的希望。这辆中巴车就像罩在头上的一块阴影,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一家人的心情。他们苦苦等待着第5次判决,这次判决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

  

    2002年8月,福泉市人民法院在对刘孟拥的案子进行第五次审理之后做出民事判决书,结论与1997年第一次开庭调解的结果是一致的。虽然等了5年多,这辆中巴车的身份才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拿到判决书之后,刘孟拥心里还是充满了感激。判决书生效之后,他依据判决,继续向福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不料,这个时候法院又有了新的说法。法院的熊贵忠副院长告诉他,案子还要再审。

  

    1997年以来的6年中,刘孟拥的案子在同一个法院就反复做出了5次判决,让人奇怪的是,每次刘孟拥申请赔偿,福泉市人民法院都能找到判决错误的理由,而判决书在他们手里就像变戏法一样说生效就生效,说错误就错误,从而导致了这场“马拉松”式的审判。这样办案,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靠什么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权威性又靠什么来体现呢?刘孟拥的案子,历经了经济庭、民庭、审判监督庭等多名法官的轮番再审,如今已经6年多了,法院的最后判决不知又要等多久,刘孟拥的损失什么时候能回来还是一个未知数。(文:戴璐 李锦)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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