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引发的悲剧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8日 14: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com

  

    观众朋友,你们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法治视界》。2004年的3月15号对于青海省乐都县的吴增业一家人来说是一个灾难突降的黑色日子,就在那一天他的37岁的儿子吴永前因患感冒前去东门村卫生所看病,但是他们没想到的是儿子这一去却再也没有回来了。这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2004年3月15日下午家住青海省乐都县高店镇东门村的吴永前因感冒前往本村私人医疗室看病,该诊所医生朱海香在询问了吴永前的病情并做了检查后打算给吴永前输液治疗,输液前给吴永前做了青霉素皮试,由于皮试呈过敏性反应,于是朱海香对吴永前进行了刺五加静脉点滴,在静脉点滴十分钟后吴永前感觉心慌气短。

  

    董博俊:当时到卫生室以后大夫进行了简单的观察诊治以后对他进行了刺五加静脉注射,那么这种静脉注射刺五加从医学角度来讲,它可能对一些个别的身体素质过敏,那么吴永前就属于这种情况,当时注射以后出现一些过敏症状。大夫就立即停止了注射,做了一些处理。事后继续给吴永前注射刺五加。

  

    然而只过了七八分钟吴永前心慌、气短等症状又开始加重了由于医务所抢救设施简陋,在不见病人好转的情况下朱海香随即决定送吴永前前往平安县医院进行抢救。

  

    董博俊:因为大家打算前往乐都医院,因为离平安县近,后来他们卫生所在途中说因为病人的病情紧急,所以说最终他们转上了平安县医院,没有到医院的时候人已经突然休克,已经死亡了。

  

    吴永前突然死亡后,家人悲痛万分,吴永前的家人认为平常儿子的身体很好,这次得的只是感冒,为何只打了一次点滴就这样死了呢,儿子就是医生看病看死的,自己一定要为自己的儿讨个说法。

  

    董博俊:出现这个情况以后,死者家里面因为是农村,他们找了好多部门,卫生部门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处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最终来到我们律师事物。我们听了这个情况以后,所以接受了这个案件。接受这个案件以后我们申请了司法鉴定,即使死亡是由于死者的体质过敏,由于过敏导致死亡的,,但是他的与东门村卫生所医护人员的行为有一定的关系。医护人员有过失责任。

  

    悲愤的吴增业向海东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交了鉴定吴永前死亡的申请,2004年4月22日海东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意外的鉴定结论。

  

    董博俊:因为医疗事故非常明确,即使死亡是由于死者的体质过敏,由于过敏导致死亡的,这个在相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鉴定的相关规定当中非常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呢?什么又是医疗意外呢?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医疗意外,是指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意外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样的一个结果使吴增业感到非常地意外,他想不通儿子吴永前明明是在看病的过程中输液造成的死亡,怎么不是医疗事故呢,经过考虑再三,吴增业于是就向青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一次提出了申请,青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同海东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样,认定吴永前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一样的地方是: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面对这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吴增业留下了伤心的眼泪,儿子的死已经让他肝肠寸断了,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儿子就是白死了吗,到底还能不能为儿子讨回一个说法呢。

  

    董博俊: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那就要参照《医疗事故赔偿条例》来处理规范这个法律诉讼纠纷,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那就不能使用《医疗事故赔偿条例》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使用问题,当时这个医学会的鉴定,对死亡的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对于死者与东门村卫生所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也更了明确的认可审定,那么由此看来它适用于《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侵权的赔偿,这样的一些法律,因此我们提起的不是医疗事故赔偿诉讼,而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2004年12月6日,吴增业将高店镇东门村卫生室和高店镇东门村村民委员会一同告上了汉庄法庭,要求被告对儿子吴永前的意外死亡承担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

  

    董博俊:对这样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我们国家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有一些明确的赔偿内容,主要有死者赔偿金、丧葬费、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生前受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抚养生活费,主要主张的就是这些东西。

  

    那么吴增业在状告东门村卫生室同时为何要把东门村委员会也一同告上法庭呢?

  

    董博俊:因为这个东门村卫生所它的是由东门村委员会开办的,因为这也是一个乡集体所有的一个医疗机构,公共它的应该说是一个公益事业单位公益单位,那么它的开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万宏:东门村和东门村的第二医疗室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东门村没给他投资一分钱,也没给他开支委会,也没开村委会。

  

    东门村的卫生所到底和东门村委会有没有关系呢?一时也难说清楚,然而作为病人的主治医生朱海香是脱不了干系的,根据两份医疗事故鉴定,吴老汉觉得儿子的死就算不是医疗事故那也是医生朱海香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

  

    2005年1月11日度了县法院汉庄法庭审理了这起深受村民瞩目的案件,法庭审理认为患者吴永前系静脉注射刺五加注射液是过敏性休克,呼吸衰竭而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属于一种过失行为,同时法庭认为村卫生所的设立、经营,医疗行为纯属被告朱海香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因此判定被告村委会不承担民事责任。

  

    许国宪:合议庭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高店镇东门村卫生室的医疗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第三个焦点问题,两个被告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第一被告高店东门村卫生室医生朱海香在发现本案患者吴永前“刺五加”注射液过敏之后采取抢救措施,致使过敏症状缓解,在这种情况下过于自信,继续滴注“刺五加”注射液,致使本案患者吴永前过敏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第二被告高店镇东门村委员会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第一被告高店东门村卫生室设立、经营,以及本案纠纷的发生都是高店镇东门村卫生室的行为,因此村委会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8796元。

  

    那么法庭在审理这这起民事赔偿案件时究竟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裁决的呢?

  

    怎样适用法律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原告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被告方认为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纠纷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以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意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虽然官司已经有了结果,吴家也终于为死去的儿子讨了个说法,但这个结果和说法却再也无法挽回儿子吴永前的生命。当我们的记者前往采访的时候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的吴家人不愿再提起这件事情。更没有人愿意面对我们的摄像机镜头。

  

    董博俊:对农村来讲,那么吴永前他一家上有老下有小,他可以说是这个家庭的支柱,他就因为患了个感冒咳嗽,他们的医疗人员的过失导致他死亡,也就是一家之主倒了,这个家庭塌了。

  

    这起悲剧发生之后,不仅给失去亲人的吴家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悲痛和损失,同时也给被告朱海香和她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朱海香的弟弟:压力特别大,我父母我母亲还有病,一直在吃药,你说现在问题 两个老汉,正活人的时间这样一闹社会压力一个样大,老汉毕竟上了岁数的人承受压力也不行,一个家的精神全部崩溃了。

  

    朱海香的婆婆:压力大的我肚子饭都吃不下,走在大路上别人一看我我精神也没有了,我的思想上这个事情怎么会到我们头上。

  

    朱海香家里人告诉记者,朱海香和她的丈夫在村子里待不下去了,不得不背井离乡到外面去打工谋生。

  

    董博俊:我们现在普遍地在这个医疗条件比较差,医疗管理各个方面不规范的偏僻的农村,经济条件差的这些地方,医疗管理的制度各个方面都还是普遍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这是我第一个感受很深的方面。我们东门村这个卫生所,他没有相应的急救措施,如果当时东门村卫生所有相应的规定的急救措施,那么吴永前也可能不会导致死亡。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作为普通的就医者也就是一个消费者,消费群体,它是一个弱势群体,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我们统称为医疗纠纷怎么去办,是打什么样的诉讼?打什么样的官司?我们普通消费者群体根本不知道,这里面就是说,我们普通的消费群体他有一个感觉,走到哪里他都以为这是一个医疗,那么一旦接到医疗鉴定部门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这样一个鉴定的结论以后,就不知道怎么做了,那么不属于医疗事故能不能得到赔偿,我们通过这个案子可以说明可以得到赔偿,问题在于我们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东门村卫生所从申请到开设手续非常齐全,然而在记者的调查采访中却意外地发现,从朱海香获得的青海省乡村医生职业注册申请表,可以清楚地看到朱海香的填报时间为2004年10月10日,这个时间离吴永前死亡已经过去了半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批准成立东门村卫生室的乐都县卫生局了解情况,然而在乐都县卫生局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明确地答复。

  

    【连线】

  

    案件胜诉了,东门村卫生室也关门了,朱海香也离开了东门村。那么吴永前的家人目前有没有得到相关的赔偿呢?我们现在就来连线青海电视台赫元嘉,让他帮我们介绍一下该案的最新情况。

  

    1、 目前吴永前的家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满意吗?

  

    2、 赔偿款到位了没有?

  

    3、 吴永前家人的生活状况怎样?

  

    4、 村委会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

  

    一个体格健壮的年轻人,就这样因患感冒而永远地离开了他年迈的父母和无助的妻子,吴永前的死无疑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而且吴永前的死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我们希望从事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掌握好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要对生命负责。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能了解到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是我们还是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好感谢收看我们的节目,咱们下次节目再见。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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