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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建设。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和执法效率,为发展中外经贸合作关系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今后凡是想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者,必须首先通过由国家司法部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这和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做法背离,也不利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形成一致的法律理念。

  经过多方酝酿,社会各方面对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共识。立法机关接受了建议,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作好了法律方面的准备。中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已于2002年年3月底顺利结束,报考者高达36万人。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符合时代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司法机关自身的特点。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共同的法律职业者的理念,从而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推动司法机关人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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