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故频发 谁为安全护航 建立健全制度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3日 1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校车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校车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目前,我国能适用于校车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幼儿园或学校提供的校车应当认定是校园的自然延伸,作为幼儿园或者学校开展的服务项目,应由其承担将孩子安全送至规定地点的责任,对于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照管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当孩子在校车上遭受人身损害时,也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诸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幼儿园疏于执行当地法规对于校车的管理规定,导致孩子窒息死亡,幼儿园对校车及司机的管理存在严重的疏忽,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幼儿园是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补充责任:一是如果“校车”不是幼儿园或学校提供,而是由几个家长合租,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和学校不承担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校车虽是学校或者幼儿园提供,但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校车制度刻不容缓

  对于校车交通安全,尽管各级政府和学校比较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这些措施缺乏长效性,导致校车交通安全治理在总体上仍处于困难境地。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平均每41秒钟就会发生一起车祸,每天有近40名中小学生死于道路交通事故。

  相比之下,美国校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几乎从不“吃亏”,因为美国校车行业是美国少数几个为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政府在这个行业中涉入之深,远远胜过其他行业,对该行业的立法也多过其他行业。由于这些校车一般都有统一的车型和黄色的外观,被社会形象地称之为“黄色的特权”,即使总统的车辆遇到上下课的校车,也必须停驶。

  政府要加大对校车的资金投入。应改变目前校车完全市场化的现状,将统一的校车体系建设写入政府公共服务的目标,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校车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应当承担起校车管理的主要职责,交通、治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全力保障校车安全。如校车上必须有老师负责照看孩子、清点人数,对校车司机进行培训并严格设置准入条件,对校车安全实行责任人制度、在路权上给予校车倾斜等。

  家长和学生也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的重视程度。做到不坐“地下”校车、不坐超载校车。如果确实需要几个家长合租一辆车,一定要审查车辆是否有运营资质、司机是否可以从事客运运营等。

  校车的安全、规范运行需要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投入,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当人们眼中的校车不再是单纯的运营车辆,而是承载着千万家庭幸福和孩子未来的特殊载体的时候,我们的校车才能真正让家长放心、给孩子安全。

  本报北京6月2日电

责编: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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