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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海口10月22日电 在与丈夫闹离婚时,妻子章某偶然发现丈夫是为了一个名叫项某的年轻女子。妻子章某为泄愤在微信朋友圈骂项某为小三。今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项某认为,2014年8月6日清晨1点12分, 章某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多条侵犯原告名誉的信息和评论,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诽谤原告名誉,致使自己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章某则辩称:原告长期与被告的丈夫黄某保持亲密关系,导致被告的家庭破裂,在无法忍受精神上极大打击和痛苦的情况下,将原告不道德的行为导致黄某提出离婚的事实真相,在微信中告诉几个好朋友,既非“捏造事实”,也没造成“一定影响”,更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权。而是原告“恶人先告状”。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被告的行为只能是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感,并没有损害其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黄某是项某父亲的朋友,是章某的丈夫,2014年7月黄某向法院提起与章某的离婚诉讼。2014年7月21日,章某的儿子小佑在黄某的手机里发现存有项某的多张相片和截图及信息后,将其备份并告诉了章某,章某因不满黄某与项某的关系,于2014年8月6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项某相片及评论,涉案信息称:“一个生于1956年,一位生于1986年,30岁的差异可以是真爱?金钱与欲望真的可以让人禽兽不如?甚至能抛妻弃子?六亲不认的将妻子告上法庭?虽然这个女人做了小三,这个女人美丽单纯的外表不是天然的,她用整容的方式让她拥有水汪汪,会说话的大眼晴,为了满足物质的令人欲望,不惜与一个可以做伯伯的男人在一起……用青春换物质……走上了这条下贱的路......”。项某认为章某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