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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两名男子先后扬言对公交车纵火被行政拘留

中国新闻人民网 2014年07月24日 13:05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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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 据杭州市公安局网站消息,近期,少数市民在向杭州市政府“12345”热线、“110”报警提出诉求或投诉时,情绪激动失当,扬言“纵火”、“爆炸”,有的甚至目标直指无辜群众,此类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针对这一情况,杭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民警将近期扬言“纵火”、“爆炸”的人员依法传唤审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批人员有的因为自身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在向其它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时扬言要采用“纵火”、“爆炸”等极端手段,其中个别人员的诉求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该批人员的言论容易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加以利用,特别是在前不久公交车纵火案的背景下,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这些人员有的在扬言同时付诸于行动,有的仅是口头扬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应不同程度受到法律处罚。对个别诉求不合理并有实际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施予行政处罚;对有一定合理诉求、情节轻微的人员进行训诫,并依法责令其具结悔过,听候处理。

  2014年7月10日前,临安市居民陈某多次举报其隔壁邻居李某违章建造楼房。2014年7月10日上午,街道牵头组织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造房子之前双方协商好,若陈某对李某造房子的事情不加干涉,同意让出李某宅基地的一部分土地给陈某修筑家门口道路以及围墙。在陈某得到土地建好路后,又再次举报李某的违章建造房屋,导致李某违章建造的房屋被依法拆除。2014年7月10日下午,李某心生怨恨,想将那条让给陈某修筑水泥路的土地收回,故毁约将该水泥路故意损毁。陈某报警,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系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后,当场制止了李某继续挖路的行为,同时建议双方通过村委协议解决(因原先协议由村委主持调解),并告知双方不得采取任何过激行为。次日早上陈某即拨打12345市长公开热线,反映自家的道路及围墙被毁,警察不管,所以他要报复无辜的百姓,并已经买好汽油,要在一个星期内去燃烧公交车。

  接警后,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警辖区分局迅速调查处理,临安警方高度重视,立刻安排人员到杭州市长公开热线受理中心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同时积极查找陈某、李某,并传唤两当事人。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警方对所对双方土地上的矛盾进行了化解,对李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一案作了调解处理。因陈某扬言报复无辜群众,并称准备好汽油烧公交车,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警方对其作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7月22日10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接公交三公司反映,一男子因对129路公交车等候时间过长,通过电话扬言要把129路烧了或把公交三公司炸了。交通治安分局迅速召集刑侦大队、治安大队、防范指导科、法制科等部门人员,成立专案组开展查控工作。

  7月22日下午,交通治安分局在望江街道某小区将拨打电话扬言对129路公交车及公交三公司采取过激行为的嫌疑人陈某抓获,在其暂住地未发现危化物品。经审讯和调查,嫌疑人陈某(男,1988年出生,安徽人)在杭州一家地板厂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7月21日上午8时45分左右、7月22日8时40分左右,陈某两次通过手机向公交三公司工作人员反映129路公交车登云路小河路口站等车时间长的问题时,均扬言要烧掉、炸掉129路公交车,涉嫌扰乱公共秩序。7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

  警方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提出自己诉求或解决各类矛盾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法,以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对存在违法犯罪言行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新闻链接:“扬言放火爆炸”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案件】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宣称,或者向大众媒体宣传,或者在互联网上宣称,或者向有关部门宣称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规定,具备主动纠正且社会影响较小,或者采取积极措施且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等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刑事案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而且还包括对某种信息进行加工、修改;“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虽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也认定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①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②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③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④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⑤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⑥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①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④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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