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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两物业公司员工因琐事在宿舍内打斗,受伤一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男子遭同事砍伤向公司索赔
去年11月25日晚,原告阿华下班后,在被告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宿舍里吃饭、喝酒。席间因谈论某些敏感话题触怒了同事邓某文,邓某文随即从其车里拿起一把刀,往阿华身上砍,造成阿华面部、胸部、腹部受伤,被送到中山市中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鉴定为重伤。
阿华诉称,邓某文是被告公司的员工,邓某文致原告受伤,被告有责任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
理据不足法院驳回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之间的打架行为。
被告是法人,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且邓某文伤害原告的行为也不是被告指使,原告的伤害后果应由邓某文负责,与被告无关。原告也不是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上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邓某文酒后口角、打斗,被告不能预见,无法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制止,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