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央视网 > 新闻频道 > 滚动新闻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10: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

  11月的北京,空气中透着一股寒意。而改革声音却为人们带来几多期许。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当天,正在纽约举行的第68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上,中国以176票最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间巧合,其内在关联也不可小视——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勾勒了改革整体框架。中国的司法改革,将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踏步前进。而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高票当选,则显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进展的高度肯定。

  劳教制度将废止,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存在56年之后,将被废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称赞这项改革,“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所迈出的关键一步。”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的背景下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应该说是正当其时。”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宪法学会理事焦洪昌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不仅仅是一项制度的废除,更是一种治国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彰显。

  焦洪昌介绍说,劳教制度的诞生,当时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流入城市又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管制措施。

  中央此次下决心废止这一制度,焦洪昌分析有三个原因。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对人权保障是不健全的,没有经过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严重地、较长时间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说,没有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就让被教养者在事实上“享受”了有期徒刑的待遇。其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其中人身自由权原则不相适应。第三,这一制度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废除劳教制度以后,对于那些介于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空白地带”,法律该如何填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从10年前开始试点,2009年起在全国铺开,到现在,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却一直没有完成。焦洪昌表示,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之前,社区矫正只是政治决策,而政治决策要转化为法律,法律再转化为具体制度,才能得以落实。在当前这种状况下,社区矫正还无法填补“空白地带”。

  焦洪昌最关心的是,改革能否倒逼制度创新,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规范。

  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加大民生案件执行力

  《决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1月29日,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

  “信访条例是专门为每个公民修建的一条诉说冤屈、申诉苦痛的通道,但这一条例在实施和贯彻中存在诸多不到位的问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极端事件频发不断,大多基于多次上访无果,对于那些“老上访者”,司法部在各地律协、司法局所设立的司法援助中心,应该发挥相应的救济作用。

  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辽宁的被拆迁者一怒之下捅死前来强拆的保安;上海的被拆迁户女主人潘蓉在屋顶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拆迁队对峙……近年来,我国的暴力维权事件频频发生。一些被拆迁者以生命呼唤正义,但为什么不选择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权呢?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思。是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难以化解、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视为人权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与最佳途径。在现代社会,人权一直居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法律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与促进人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人权司法保障侧重于从司法的途径为人权保护提供实体与程序,为人权受侵犯的公民提供司法救济。

  在韩大元看来,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公权力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于是造成法律之外寻求救济的现象,影响国家法治权威。

  总体上看,我国司法的救济是薄弱的。韩大元分析认为,有些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有些是法律规定无法落实。比如,在大量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私权的保护是相对脆弱的,在一些房屋拆迁纠纷中,我们看到的是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权利的现象,拆迁户利益的牺牲,满足了个别企业和个人的商业利益。对私权的拥有者来说,公共利益是可以怀疑的,可以纠问“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基础。

  《决定》特别强调严禁刑讯逼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死刑。特别是在关系公民生命、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问题上,司法应给予充分的救济,提供法律援助。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更为宝贵,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韩大元称生命权是“比地球还珍贵”的基本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

  保障生命、自由和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在我国保留死刑的现阶段,韩大元表示,尽可能避免死刑冤案,这是尊重法治的基本要求,哪怕发生一起死刑冤案也是对宪法制度和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同时伤害民众对法治的期待与信心。在迈向法治中国的今天,必须直面宪法上的生命权和刑法上的死刑问题,既要逐步减少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又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至少在死刑问题上应该努力做到“零错案”。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准确把握深化司改主要任务

  《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不审案子的人,决定案子的裁决。这就是老百常说的‘两张皮’。”当看到《决定》中提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陈舒首先想到深圳福田法院正在进行的试点。

  自2012年7月起,广东省高级法院在深圳福田法院公开选任了35名审判长,每位审判长带着2名普通法官和3名法官助理,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专业化的审判团队。

  这套机制,试图让审判长们“像一名职业化法官那样去战斗”,审判长集法官与庭长的职权于一身,原则上除了依法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多数案件均由审判长决定,裁判结果不再层层审批,由审判长直接签发。割裂的审、判,在深圳福田合到了一起。

  陈舒坦言:“当前司法体制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地方性和司法行政化。”谈到司法地方化,陈舒形象地举例说:“本来我们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最后往往成为‘地方的’法院和地方的检察院,因为司法管理体制把它给管住了。”她认为,要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起码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人财物上该有话语权。

  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严禁受任何个人的授意、干涉”写进检察工作报告,许多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都对此赞赏有加。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说:“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那么,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谁的权力大谁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将会对反腐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审判独立作为一项原则,是被现行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也是完善司法体制所必须遵循的最高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八届三中全会恰恰是在宪法的框架内重申和深化了审判独立这一主题,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宪法依据与基础。

  在韩大元看来,加强人权保障,有必要强化司法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建立通过司法实施宪法的有效机制。比如,根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而后者必须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理论上有可能导致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被撤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更有可能发现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或合法性瑕疵,因此,积极提请启动宪法监督的权力,实质上是司法机关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必然逻辑延伸。

channelId 1 1 1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