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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化市鳌头镇岭南村步美社3名村官涉嫌贪污一案,一审从化市法院判决3被告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五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从化市法院重审。
梁某洪、梁某飞、梁某祥分别是从化市鳌头镇岭南村步美社十一社、十二社、联社社长。经查明,2006年11月19日至2007年4月6日期间,同案人梁浩源在从化市鳌头镇政府委托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与协助鳌头镇政府征地的梁某洪、梁某飞、梁某祥,先后4次从步美经济社账户中共提取征地补偿款14.7万元。其中,梁某洪贪污4.9万元,梁某飞、梁某祥各贪污2.9万元,同案人梁浩源也从中分得4万元。3名被告共退回部分赃款7.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并退回部分赃款是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梁某洪、梁某飞、梁某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五年、五年。收缴的赃款7.1万元退回给鳌头镇政府,未收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梁某洪、梁某飞、梁某祥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从化市法院重审。(洪奕宜 霍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