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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 王浩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昨天正式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以来,经历了一年半的实践检验。其间,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对《试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业务制度不变、部分条款作适应性修订”为原则,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对现行规则条文表述进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条款2条,修订条款13条,主要涉及标的证券、优先还款、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方面。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调整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记者注意到,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参照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并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180只股票,还包括满足《实施细则》的4只ETF(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深交所方面表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后,其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参照股票执行。此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调整将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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