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来电显示:我新买的轿车在某停车场被盗后,这几天我都在奔波中。存车处称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表示,轿车被盗的责任人应是盗车人。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失主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享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但现在盗车人还没被抓获,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在案件未侦破之前,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请问,我的轿车被盗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陈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王焕清回复:因陈先生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故陈先生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而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本案尚未破案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因此,保险公司应对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陈先生将车存放在存车处,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存车处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存车处应对车辆丢失的后果负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保险公司和存车处两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建议通过法院调解处理赔付的问题。